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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二十大典型案例-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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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 4月 11日,原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当地公安局联合突击检查浙江某建材公司,发现该企业在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中和后的气体,将氮氧化物浓度由实际的 400毫克/立方米左右降至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 250毫克/立方米左右,通过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该案为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浙江省查处的第一起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经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 110.4万元。

(二)磋商结果

2018年 8月 6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单位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开展磋商,达成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由赔偿义务人在其所在地开展替代修复,建设一个占地面积 6372平方米的生态环境警示公园。该项目总投资 286万元,其中赔偿义务人自愿追加 175.6万元赔偿金用于公园建设。修复项目由属地政府进行组织、监督管理、资金决算审计。2018年 12月 1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019年 1月 16日,替代修复项目通过评估验收。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浙江省第一起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积极探索了大气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的实践路径。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部门联合,协作推进。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联合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多部门协作推进,确保损害赔偿落实。二是严守底线,创新方式。磋商双方围绕赔偿方式、工程监管等焦点进行磋商,最终结合企业诉求,在属地政府监管和第三方资金审计模式下,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在当地以替代修复方式建设生态环境警示公园,赔偿权利人委托第三方对修复工程进行评估。三是长期警示,服务群众。这种替代修复模式,既弥补了违法企业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改善了企业所在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又起到长期警示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四)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浙江省首个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大气环境损害难以修复,由赔偿义务人以在当地修建生态公园的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地村民成为生态公园建设的直接受益人,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改善民生的良好社会效应。

该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环境污染的“零容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企业自愿追加 1倍赔偿金用于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行动,也体现了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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