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基层环保人另眼看环保系列之五-当前形势下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组合这些相关咨讯,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从事这个行业,或多或少的有些感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从原来的“环评”到“三同时”再到“竣工验收”再到“排污许可”,每一步都有严格的监管,现在变成了一步到位,直接排污许可,弱化,降级,精简,在原来想都不敢想的事情,如今在各地的纷纷以省厅一级的文件出现,一地一策,一事一议,今天的网上又都是铺天盖地的“中青在线北京10月2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宛霏) 从今天起,环保部派出10个督查组,对河北、天津等20个省市的环境执法状况、违法违规建设的纠正情况进行督查”,除了督察还是督察,基层的环保人最难忘的一年。
1、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部分概括:突出管理重点。重点把握选址选线环境论证、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剥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严格环境准入。在项目环评中建立“三线一单”约束机制,强化准入管理。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细化污染物排放方式、浓度和排放量,严格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要求。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立环评、“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将企业落实“三同时”作为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期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概括: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仅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的要求,也是国务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环评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约20万个,约占审批数量50%,该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采取审批制增加了环保部门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急需进行改革,简政放权,将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对环境影响很小的登记表类项目不再进行行政审批,改为备案,使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同时释放市场活力。本办法尽量简化备案程序和登记表格式,采用网络备案形式,方便建设单位填写并提交登记表信息。登记表采取审批制,需要履行受理、审查、公示、批复等复杂程序,大部分地区审查环节需进行现场踏勘,整个审批流程通常需要3-5个工作日。采取备案制后,建设单位按要求在网上填报完成登记表后即可即时打印备案登记表和回执,完成备案程序,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
3、潍坊市-关于试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
概括: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简政放权的精神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潍坊市环保局审批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由业主主动组织技术评估,从潍坊环境保护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经专家评估确认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直接报潍坊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进行申报。
4、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
概括: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对存在重大变动情况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建设方应组织环评机构按现行环保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境功能区等要求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等要求。建设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上述重大变动情况,建设方应组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分析,编制“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优化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以及环评批复要求。 在项目投用或验收前,建设方应将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一并进行信息公开后,按规定提交环保部门。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措施核查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应依法处理并要求建设方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重新获得环评文件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投用或进行环保验收。
5、江苏省关于省环保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通知
概括: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6号)要求,对于应当由省环保厅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2016年10月15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省环保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自2016年7月1日起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如果建设单位已委托相关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可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是否继续执行委托协议。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且未按法规要求申请验收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建设项目可以进行一次补测,补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补测结果显示仍无法满足验收条件的,省环保厅将出具验收不合格意见。建设项目未通过验收,经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省环保厅将优先选择原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补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补充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补测费用、补充验收监测或调查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收费单位自行商定。
6、近期一些省环保厅、市级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管理和处罚等信息
珠海市斗门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河南鑫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整改12个月通报处理的报告(2016-09-26)
理由:主要评价因子遗漏、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等问题。
关于对苏州新视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通报(2016-10-10)
理由:引用噪声现状监测数据错误、大气现状监测数据不规范、主要评价因子遗漏和未按规范要求提供图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审查情况的公示(2016年10月14日)
处罚情况:资质申请中隐瞒有关情况和提供虚假资料,环评工程师XX、XXX为外单位人员,拟不予批准资质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环评工程师XX、XXX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将该机构和环评工程师XX、XXX相关情况记入诚信记录。
广西:通报处理15家环评机构及19名环评工程。
广西自治区环保厅依据日常考核和抽查对15家环评机构以及19名环评工程师进行了通报批评。
黑龙江:医院环评公众参与造假 撤销批复
在该小区临街门市一家名为“黑龙江渭水消化病医院”在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存在造假行为;中新网记者21日从哈尔滨市环保局核实得知,该医院“环保”报告书于当日16时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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