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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问题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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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问题整改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查出来的环境问题,现制订建设项目环境问题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标

通过建设项目环境问题的整改,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开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环评“及“三同时”执行率逐步达到100%。

二、整改原则

1、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2、分类处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敏感程度进行分类处理。

3、分步实施。按照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停止建设、停产整治、限期整改、按日处罚等措施全面推进问题整改,制订详细整改计划,明确完成整改任务的时间节点,分批次完成整改。

4、新建从严。新建项目坚决杜绝“未批先建”和擅自重大变更现象;杜绝新建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规范管理。所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试生产、“三同时”验收,统一归口污防科(行政审批科)管理,各监管单位必须提出明确审查意见,负责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日常监管,并参与项目试生产、“三同时”验收核查。

三、整改对象

2015年4月30日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

一是未批先建的项目;

二是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三是配套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项目;

四是配套设施建成,在试生产期内未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超期试生产的项目。

四、整改要求

一是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

二是实施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必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是项目建设中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是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必须依法申请试生产。

五是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必须完成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五、整改步骤

1、调查摸底(2015年4月)。以环境监察大队和各环保分局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形成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确定整改对象。

2、制订方案(2015年5月)。由污防科牵头制订建设建设项目问题整改方案。

3、送达告知(2015年5-6月)。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并送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4、督促整改(2015年5月-10月)。各环境监管执法单位,要深入项目建设单位指导督促其进行整改,局工作专班跟踪督办,督促整改落实。

5、检查督办(2015年11-12月)。对完成整改任务的项目,验收一个,消号一个。

六、整改措施

1、停止建设一批。“未批先建”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在建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督促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环评文件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2、停止生产一批。“未批先建”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批建不符”已投产的项目,停止生产,依法处罚。督促建设单位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落实“三同时”措施,依法申请试生产,完成“三同时”验收。

3、限产整治一批。污染防治设施通过“三同时”验收后,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实行限产整治。

4、立案处罚一批。已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擅自违法试生产、超期试生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实施处罚,责令重新配套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依法申请试生产,完成“三同时”验收。

5、依法移送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规划的项目,分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一批。对被责令停止建设、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建设单位,移送公安部门实行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实施

1、强化领导。局成立建设项目环境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建设项目环境问题的整改。

2 、明确责任。整改工作由污防科与二级单位共同负责。污防科负责指导协调督办工作。各二级单位要认真排查,依法依规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进行整改,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按期完成整改。

3、搞好协调。局法规科指导督促建设项目违法问题要依法立案查处,环境监测站、局污防(行政审批)科依据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4、检查督办。环境监察大队及各环保分局建设项目整改,要实行年计划、月调度,积极稳妥推进,局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二级单位及机关科室,实行检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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