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嘉峪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管理,规范项目环评评估制度、程序和流程,提高评估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评估应当按照科学评估、廉洁评估的要求,遵循质量优先、保证效率、强化责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联合初审、专家评估、技术审定”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条 收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由评估中心与局相关科室进行联合初审,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通过的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不通过的由评估中心一次性书面反馈原因,退回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第三条 对存在异议的,由评估中心根据项目性质、行业类型在专家库内抽取评估专家召开技术评审会议。
第四条 项目评估实行项目责任人制,项目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初审和撰写评估报告以及对环评机构的督促管理和建设单位的联系沟通。
第五条 确有必要召开评审会的,由项目责任人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将评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专家意见表电子版各一份送交选聘的技术评审专家进行预审,并组织参会人员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环评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携带相关资料和相关区划图件,并准确介绍现场情况。
第六条 为切实保障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会议的顺利进行,环评编制机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必须到场参会,负责评估时的汇报、解释、答辩工作。参会评估专家应在全面掌握工程概况和环境状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审查,并对重点敏感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做出明确判断,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七条 专家组意见应全面反映与会专家的主要意见,与会专家有意见分歧时,以多数专家的意见为准。项目责任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八条 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技术问题,不得通过评估。
(一)建设项目或所含设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或列入清理整顿的。
(二)项目选址、选线位于法律禁止建设的区域,或不符合环保规划、主体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及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
(三)环评文件未按环评导则要求编制的。
(四)环境现状描述不清,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监测数据明显错误,影响对评价结论判定,可能导致审批结果失当的。
(五)工程组成不完整、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明显不能达标;项目建成后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提出区域平衡替代等削减污染负荷措施,或者提出的措施不可行、不合理;
(六)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
(七)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选用方法、参数等不正确,导致评价结论错误的;
(八)不按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价,遗漏风险源项,或重大风险源评价深度不足的;
(九)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不可行;
(十)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
第九条 评估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撰写。
第十条 项目责任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做好项目文件归档。文字档案包括正式评估报告、专家组意见和项目报批稿及其他需要存档的相关文件。电子档案包括环评文件报批稿、建设单位提交的专家组意见、评估报告印发版、以及现场踏勘等电子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从业人员要秉承“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尽量简化优化服务流程,为项目建设环评估批做好技术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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