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查审批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审批类项目审批程序:
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上传至甘肃政务网后,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并告知退回原因;符合条件的由环评科出具批复意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完成审批。
常规审批类项目: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上传至甘肃政务网后,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规范性进行初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并告知退回原因;符合条件的由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不通过的,退回建设单位,并告知退回原因;评估通过的编写项目评估报告。
2.报告书类项目评估报告提交局务会进行审定或各科室、站、队、中心会签审定,审查通过的由环评科出具批复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完成审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3.报告表类项目由环评科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批复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完成审批。
第三条 登记表类项目办理程序:由建设单位直接登录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在网上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评受理、技术评估、审批时限等均按照《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相关要求及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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