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 “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负保密责任。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应当在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四条 评价机构提供环评技术服务,必须具备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严禁借证、挂证和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第五条 评价机构须在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环评活动,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
第六条 评价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环评编制技术合同时,应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环评编制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文件的报送,同时保证编制质量。
第七条 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必须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和技术评审会。
第八条 评价机构要秉持“科学、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审核、修改和报送等全过程质量控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数据和结论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规范和程序上报的环评文件实行报批“一版制”和限时提交制,以第一份报送文件为准,对评估中心技术评估审查出的问题,限时在2天内修改完善,超时或不按要求修改的,一律重新受理。
第十条 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于每季度对上一季度的环评文件进行抽查考核,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整改单位名单,并在嘉峪关市环保局网站公示,责令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三至十二个月,并将处理意见上报省生态环境厅。限期整改期间,市环保局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市环保局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一)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未按时限或未按评估意见修改情况累计达到3次的。
第十二条 对评价机构的年度考核,按照《甘肃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及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得有违法行使职权、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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