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车辆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节能减排三大体系建设,规范环境执法车辆管理,树立统一环境执法形象,依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环境监察车辆”主要指中央财政支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配备的环境监察执法专用车辆。
第三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国家环保总局统一招标选定的车型选配环境监察车辆。
第四条 环境监察车辆的颜色统一为白色。
第五条 环境监察车辆应喷涂全国统一的环境监察车辆执法标志。
环境监察车辆执法标志由车身两侧“环保徽标”与“环境监察”大字组合和“环境监察车辆编号”组成(式样及制作规范见附图)。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车辆统一编号。环境监察车辆编号统一为六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代码,后四位为省(区、市)内顺序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执法车辆由兵团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编号,号段暂定为655XXX。
第六条 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统一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车辆档案。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具体配车情况按附表一格式于项目实施完毕后1个月内报至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备案;当年配车情况按附表二和附表三格式于次年3月1日前报至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备案(所有报表须同时报Excel表格电子件)。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环境监察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监察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证环境监察车辆的正常使用,按国家规定年限报废更新。环境监察车辆不得用于非环境监察工作。
第八条 环境监察车辆报废时,配车单位必须消除环境监察执法标志,并逐级报至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省(市、区)环境监察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抽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全国环境监察车辆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资金配备环境监察车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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