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人事(2016J 26号
关于调整机关部分司局“三定”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环境保护部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5) 23号),撤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污染防治司,设置水环境管理司、大气环境管理司、土壤环境管理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环境管理司(简称水司)
(一)职责调整
1、划入科技标准司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环境管理相关规范的组织拟订等职责。
2、划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相关职责。
3、划入原污染防治司水体环境管理相关职责。
4、划入自然生态保护司农村环境保护及相关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和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参与有关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6个机构。
1、综合处
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水环境管理政策、规划、计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拟订等综合业务工作。
2、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地表水处)
拟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相关规范;拟订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跨省(国)界河流水质考核评估制度;审查重点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水环境容量测算和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指导全国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
3、饮用水与地下水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饮用水处)
拟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拟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标准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管理相关规范;拟订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全国饮用水、地下永污染防治工作。
4、海洋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海洋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国家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编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海岸工程和滨海重污染行业海洋污染防治。
5、水固定源环境管理处(简称水固定源处)
拟订水固定源环境管理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组织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拟订水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规范;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恳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国水固定源环境管理工作。
6、农村环境管理处(简称农村处)
牵头农村环保工作,拟订农村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全国生态农业建设;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四)人员编制
核定人员编制20名。其中,司级领导职数1正2副共3名;综合处2名,地表水处4名,饮用水处3名,海洋处2名,水固定源处3名,农村处2名。
二、大气环境管理司(简称大气司)
(一)职责调整
1、划入科技标准司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环境管理相关规范的组织拟订等职责。
2、划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相关职责。
3、划入原污染防治司大气、噪声、光等环境管理职责。
4、划入自然生态保护司秸秆焚烧污染防治职责。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承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拟订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有毒气体名录。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6个机构。
1、综合处
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简报、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物和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计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负责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2、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大气处)
拟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相关规范;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开展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和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指导编制城市或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考核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
3、区域协调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简称区域协调处)
组织开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划定工作;组织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协调重大活动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协调指导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4、大气固定源环境管理处(简称大气固定源处)
拟订大气固定源、化石能源环境管理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拟订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规范,组织开展大气固定源污染物达标排放分析;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
5、机动车环境管理处(简称机动车处)
拟订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建立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机动车船环保一致性监管制度;指导地方建立在用车和在用非道踣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监管平台;参与开展船舶、油品环保监督管理。
6、大气面源与噪声环境管理处(简称噪声处)
拟订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有毒气体名录和高污染燃料目录,指导地方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拟订煤炭、石油焦、低挥发性涂料等环境管理政策;组织协调城市餐饮油烟、扬尘、秸秆禁烧、烟花爆竹、农村大气面源污染等管理工作;承担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四)人员编制
核定人员编制19名。其中,司级领导职数1正1副共2名;综合处3名,大气处3名,区域协调处2名,大气固定源处3名,机动车处3名,噪声处2名。
三、土壤环境管理司(简称土壤司)
(一)职责调整
1、划入科技标准司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规范的组织拟订等职责。
2、划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土壤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相关职责。
3、划入原污染防治司城区土地、固体废物、化学品及重金属等污染防治职责,并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职责,下放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以及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职责。
4、划入自然生态保护司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职责。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土壤环境容量,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土壤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农膜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4个机构。
1、综合处
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2、土壤环境管理处(简称土壤处)
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承担土壤、重金属、农膜等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土壤环境容量测算和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相关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3、固体废物管理处(简称固体处)
拟订固体废物管理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目录;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以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监督电子废物、污泥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污染防治;承担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4、化学品环境管理处(简称化学品处)
拟订化学品环境管理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目录;组织开展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追踪;筛选和公布重点控制的化学品目录;承担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登记;组织开展日遗化武处理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承担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四)人员编制
核定人员编制14名。其中,司级领导职数1正1副共2名;综合处2名,土壤处3名,固体处3名,化学品处3名。
四、相关司调整
(一)规划财务司(简称规财司)
1、职责调整
(1)划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职责。
(2)划入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补偿政策拟订职责。
2、内设机构调整
(1)将划入的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职责交由规划区划处承担,生态补偿政策拟订职责交由投资处承担。
(2)将财务与项目监督处有关项目监督职责交由内部审计办
公室承担,两个处分别更名为财务资产处(简称财务处)、审计与项目监督办公室(简称审计室)。
3、人员编制调整
人员编制及司级领导职数不变。
(二)科技标准司(简称科技司)
1、职责调整
(1)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以及环境管理相关规范的组织拟订职责交由相关业务司承担。
(2)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对地方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审核,以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职责。
(3)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取消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具体管理职责。
2、内设机构调整
内设机构不变。其中,环境科技发展处、环境标准管理处、环境技术指导处相应取消前述调整的职责。
3、人员编制调整
核减人员编制3名,由18名减至15名;司级领导职数不变。
(三)环境影响评价司(简称环评司)
1、职责调整
(1)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职责。
(2)划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排污许可综合协调职责。
2、内设机构调整
(1)综合处取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职责。
(2)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处承担划入的排污许可综合协调职责,更名为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处(简称许可处)。
3、人员编制调整
人员编制及司级领导职数不变。
(四)环境监测司(简称监测司)
1、职责调整
划入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环境统计及污染源普查职责。
2、内设机构调整
将划入的环境统计及污染源普查职责,以及综合处承担的环境状况公报编制职责,交由监测质量管理处承担,更名为环境统计与监测质量管理处(简称统计处)。
3、人员编制调整
增加人员编制1名,由17名增至18名;司级领导职数不变。
(五)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生态司)
1、职责调整
(1)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审批职责。
(2)将农村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职责交由水、大气、土壤司承担,并将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职责交由水司承担。
(3)将生态补偿政策拟订职责交由规划财务司承担。
(4)划入原污染防治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等职责,并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职责整合。
2、内设机构调整
(1)取消农村环境保护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处)的设置。
(2)综合处取消生态补偿政策拟订职责。
(3)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取消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审批职责。
3、人员编制调整
核减人员编制3名,由18名减至15名。
核减司级领导职数1名,由1正3副共4名减至1正2副共3名。
五、有关工作分工
(一)环境标准
科技标准司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标准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标准制订技术规则,负责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制订基础类标准和环境基准,组织环境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备案,并在收到地方备案的标准时,印送相关业务司;归口国家标准委员会和世贸组织技术贸易措施通报联系工作,归口指导标准技术支持单位业务工作。
业务司负责提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建议,经科技司审核立项后组织拟订,科技司参与标准拟订工作过程,有关标准报部长专题会审议后,由科技标准司报部常务会审议并办理报批手续;负责拟订环境管理相关规范,按程序报批后,由科技司负责编号和发布。
(二)排污许可
水、大气、土壤司负责各自领域的排污许可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有关综合协调的具体事项,将另行规定。
(三)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
水、大气、土壤司负责各自领域的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规划财务司负责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有关综合协调的具体事项,将另行规定。
(四)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审查、组织审议审批意见;在印发审批文件时,会签相关业务司。
(五)环境监测和信息
环境监测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开展环境监测站点规划布局和选点。办公厅负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业务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交平台进行共享。
(六)生态补偿
规划财务司归口负责生态补偿工作,会同相关业务司拟订生态补偿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研究提出生态补偿方案。
(七)考核创建
将原污染防治司承担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职责与自然生态保护司负责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职责整合,由自然生态保护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开展相关工作。
(八)执法处罚
环境监察局统一归口管理涉及企业的处罚,包括挂牌督办、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涉及政府的有关事项,包括限批、约谈等。统一归口管理包括牵头组织提出有关处罚建议,按程序汇总报批、对外发布,督促落实、终止有关处罚等工作,相关业务司局按职责提出有关处罚建议并组织实施,但不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其中,有关限批事项的汇总和报批,由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环境影响评价司完成。
环境监察局、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通过建立机制,及时将处罚决定反馈相关业务司。
(九)环保专项资金管理
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会同有关业务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审查等,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协助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业务司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查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政策成效评估。
(十)重污染天气应对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环境保护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运行。
六、其他事项
未涉及前述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仍按《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08] 104号)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三定”方案)和(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1) 133号)等文件执行。
环境饭护部
2016年3月2日
抄 送:中央编办,中央纪委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审计署资源环保审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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