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底前 ,全面摸清全省尾矿库底数 ;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 ,严禁产生新的 “头顶库 ”,闭库销号一批无主库。2019年底前 ,完成无主尾矿库中危库、险库的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 ,全省尾矿库数量控制在 200座以内 (与鄂政发〔2015〕53号要求一致 );实施尾矿库信息化监管 ,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全省尾矿库整体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安全和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 ,摸清底数 ,一库一档。2018年底前 ,各市、州要完成对本辖区内的尾矿库排查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尾矿库基本情况包括 “头顶库 ”、无主库、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逐一登记造册。(责任单位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省安监局 )
(二)大力实施尾矿库治理工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 ,由各地明确需要治理的尾矿库,督促企业开展尾矿库安全、环境隐患治理工作 ,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责任单位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
(三)加强尾矿库综合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强化对现有尾矿库的规范改造和监督管理 ,严防尾砂渗漏带来的环境风险和不规范运行带来的安全风险。督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设计排尾 ,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加强汛期安全防范 ,强化安全、环保监测监管。对不按期治理隐患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尾矿库 ,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尾矿库 ,发改、国土、住建、林业、安监、环保等部门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坚决杜绝在尾矿库下游 1公里范围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责任单位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 )
(四)建立尾矿库风险评估系统。以信息化为抓手 ,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侦察、三维扫描技术开发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系统。2020年底前 ,建立全省尾矿库 “一张图、一张网 ”系统 ,实现对全省尾矿库定量化综合风险评估。(责任单位 :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
(五)全面推广尾砂充填采矿技术。将矿山采空区治理、地质灾害防治与尾砂利用相挂钩 ,在安全、环保达标前提下 ,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尾砂充填技术治理矿山采空区 ,逐年回采利用现有尾砂。同时 ,大力推广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的尾砂综合利用产品 ,支持和引导尾砂产生企业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接合作,积极开展尾砂资源综合利用 ,减少尾砂排放。(责任单位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 )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产业升级、技改工程、安全生产等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尾矿库治理项目以及尾矿回采、尾砂充填、尾砂利用项目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省财政厅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 ,会同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统筹用于省级尾矿库治理。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统筹中央、省级和本级相关资金 ,确保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需要。(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
(二)加大财税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政策支持 ,对采用尾砂充填采矿技术、进行尾砂综合利用的企业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开展尾砂充填和尾砂综合利用方面的科技研发 ,积极搭建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研发使用平台 ,对符合条件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落实好相关财税扶持政策。(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国税局、湖北银监局 )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2018年 10月底前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2018年底前要将本地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及 “一库一档 ”报送省安监局。各地年度尾矿库治理计划 ,于每年 1月底前报送省安监局和省环保厅。
(二)强化部门协同。要强化协同配合 ,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和尾矿库治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三)强化督办问责。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省安委会每年年底组织专项督查小组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 ,对工作不力、治理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 ,对有关责任人要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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