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65
首页 技术政策 正文

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

技术政策 2.81k

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2020年前 ,武汉、荆州、宜昌、黄石主要港口 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 ,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2020年底前 ,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 ,建成武汉化学品船舶洗舱站。

(三)建立船舶污染物体处置联合监管机制 ,落实监管责任和联单制度 ,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 ,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四)2020年底前 ,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 ,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 ,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限期予以淘汰。

(五)建成主要水源保护地绿色航运示范区。

二、工作措施

(一)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和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 ,2020年建成一批 1140标箱江海直达新船型。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3552-2018)等政策规定 ,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 ,严禁新建不

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武汉新港管委会 )

(二)积极推广港口岸电建设。比照中央支持港口岸电补助奖励政策 ,按照核定的项目设施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编制全省港口岸电建设规划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 ,建设港口岸电设施。2018年完成全省 50%以上已建集装箱码头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研究推进靠港船舶强制使用岸电。(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

(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根据非法码头整治后港口码头的变化 ,修编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按 2018年不低于 50%,2019年不低于 75%,2020年全部完成的目标任务 ,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责任单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

(四)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专项治理。完善并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建立船舶污染应急预案 ,强化应急规划和污染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020年以前在长江支流建成 2个处置 50吨溢油能力的设备库。研究推进船舶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技术运用。加大执法力度 ,开展港航海事联合执法 ,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 ,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各市、州人民政

府)(五)建设水上洗舱站。修编 (调整 )港口规划 ,将化学品船舶洗舱站纳入港口规划 ,出台政策对洗舱站按照建设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0年底前 ,建成武汉化学品船舶洗舱站 ,规范洗舱站管理。(责任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

(六)推进三峡坝区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建立三峡坝区待闸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研究推进三峡待闸锚地岸电建设 ,建立船舶污染物联防联治机制 ,2019年开工建设临江坪和枝江 2个绿色水上综合服务区 (待闸锚地 )和日处理 50吨船舶污染物的岸上接收处置设施 ,2020年前建成 2个污染物转运码头。(责任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 ,长江航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

(七)优化水路运输组织。加大对武汉、荆州、宜昌、黄石、仙桃外贸集装箱港口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辐度 ,推进汽车运输向铁路水路转移。(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

推进武汉阳逻港、黄石新港铁水联动示范工程常态化营运。 (责任单位 :武汉市、黄石市人民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

(八)培育绿色航运示范。2020年前 ,打造十堰丹江水库、鄂州梁子湖 “绿色航运示范区 ”,培育一批 “低碳示范船舶 ”。 (责任单位 :十堰市、鄂州市人民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 )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 ,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细化任务措施 ,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 ,抓好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 ,加强目标考核 ,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支持政策。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加大对港口锚地岸电、水上洗舱站、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LNG清洁能源运用、淘汰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船舶、水上综合服务区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协同监管。长江干线水域船舶防污染监管由长江海事部门负责 ,其它支流、湖泊水域船舶防污染监管由地方交通 (港航海事 )部门负责 ,港口范围内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由地方交通 (港航海事)、住建、环卫部门负责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后在岸上的转运处置由住建、环卫部门负责 ,危险废物处置监管由环保部门负责。交通、海事、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实现相关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 ,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确保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四)严格督查问责。加大对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通报情况并约谈有关责任人 ;对履责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的 ,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上一篇 湖北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8
下一篇 湖北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2018

发表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