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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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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 “共抓大保护 ,不搞大开发 ”要求,采取 “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共治 ”的方式,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落实为抓手 ,狠抓责任落实 ,强化日常巡查 ,严格现场监管 ,扎实开展涉砂船舶清理整治工作 ,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 ,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与现场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严厉清理整治涉砂船舶特别是 “三无 ”采砂船舶 ,确保部门区域联动形成常态 ,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有序可控、稳定向好。

二、工作措施

(一)狠抓源头 ,严查严控采砂船舶。

1.开展采砂船舶集中清理工作。各地要组织拉网式排查 ,摸清辖区江段采砂船舶底数 ,对辖区各类采砂船舶及机具逐一登记造册 ,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拆除采砂机具并指定地点集中停靠监管。2018年确定完善辖区集中停靠点 , 2019年实现依法规范集中停靠。(责任单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

2.强化涉砂船舶综合整治。各地要研究制定消化过剩采砂船舶的政策措施 ,设立专项奖补资金 ,引导转产转业。国防科工部门要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管 ,暂停采砂船舶新建和改装。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采运砂船舶建造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暂停采砂船舶新增注册登记 ,暂停外省采砂船舶转籍过户到我省 ;要检查各类采砂船舶相关证件 ,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 ,依法进行处理 ,对 “三无 ”采砂船舶要拆除采砂机具、强制集中监管直至整体没收拆解。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无证驾驶船舶和有证驾驶 “三无 ”船舶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 2020年底前 ,各市、州、县无新建、改装和新增注册登记采砂船,无采砂船转籍过户到本地 ,本地现有采砂船减少三分之二以上,“三无 ”采砂船基本清除。(责任单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国防科工办、长江航务管理局、省财政厅 )

3.清理遣返外省采砂船舶。各地对滞留流窜在本地的外省采砂船舶 ,一律依法查处 ,组织强行遣返。2018年底前 ,各地要实现辖区内无外省采砂船舶聚集现象。(责任单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

(二)强化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1.抓好常态化巡查监管。对非法采砂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查处 ,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各县 (市、区)要落实每日巡查工作 ,各市、州要落实每周检查督导工作 ,省有关部门要落实每月检查督导工作。(责任单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

2.强化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及许可采砂现场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分级管理规定 ,依法科学编制并报批河道采砂规划 ,严格河道采砂许可 ,强化许可采砂现场监管 ,严格规范砂石存放运输。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本级本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 ,建立健全并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制度措施。(责任单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

3.强化督办举措。对非法采砂活动反弹严重的河段及水域 ,以及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采砂案件 ,实行挂牌督办 ,一抓到底。挂牌督办河段及水域一般要在 3个月内实现根本好转 ,挂牌督办案件一般要在半年内办结或依法移送。(责任单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

4.加大非法采砂刑事打击力度。大力推进非法采砂入刑 ,严打涉砂暴力抗法及危害社会治安行为。(责任单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 :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

(三)加强合作 ,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1.加强部门合作。积极推进水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机制 ,促进工作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打击非法采砂的强大合力。在开展好日常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的基础上 ,各县 (市、区)每周、各市、州每月、省有关部门每季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巡查工作。(责任单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

2.加强区域合作。开展省际、市际交界河段非法采砂联合整治。各有关地方要以省际鄂湘、鄂赣皖边界和市际交界河段为重点 ,建立健全交界水域联合执法制度机制 ,靠前设置联合执法驻守点 ,实行 24小时值守 ,保证交界河段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可控。各地要在 2018年底前编制完善省际、市际交界河段联合执法驻守方案 ,2019年底前规范运行。(责任单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 )

3.强化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及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强河道采砂执法船艇等装备配备及执法基地建设。要在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和非法采砂易发多发等重点水域进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在采砂船舶上进行卫星定位系统建设 ,2018年编制建设方案 , 2019年启动建设 ,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河道采砂视频监控、雷达卫星定位、执法基地等方面实

行信息数据资源共享。(责任单位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整治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按照本方案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 ,坚持问题导向 ,进一步梳理排查本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细化分解目标任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扎实推进整治工作落实。各市州要将整治方案于本方案下发后 2个月内报送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 ,并按季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州要加强对县 (市、区)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 ,加强区域协调合作 ,确保工作和责任落实。省有关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等要依据职责分工 ,加强对相关整治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督导检查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整治工作实效。

(三)把握整治重点。要抓紧抓实涉砂船舶整治、违法行为打击、运输销售管控等关键环节和区域部门合作、执法能力保障等重点工作 ,开展综合施策 ,整体务实推进。要以河湖长制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非法码头整治等为契机 ,抓好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

(四)强化问责处理。对整治工作中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的 ,要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强对重点整治工作及问题的督察督办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责任地方和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依规实施问责。

(五)强化舆论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及时宣传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中涌现的先进典型 ,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公开曝光 ,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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