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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对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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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对接技术要求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本要求在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基础上,从整体要求、设备接口、协议输出和权限管理四个方面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设备”)的技术规范,以满足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的建设要求。

1.适用范围

湖北省所有纳入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范围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整体要求

(1)自动监测仪器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环保部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证书)(简称“三证”),且表证相符。    

(2)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信号发生器、随机数模拟、数据上限等任何可用于影响数据质量的行为。

3.接口

(1)应采用RS232/RS485接口与智能监控设备直接连接,需设备提供独立且空余的串口。

(2) CEMS设备的烟气参数可经过模-数转换成数字信号后与智能监控设备连接。

4.协议输出

输出内容应能在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面要求:

(1)监测数据要求:

①应能输出校零、校标、测量时对应的原始信号值,如:电压值、吸光度等,同时提供由原始值至具体数值的计算公式;

②因涉及标况转换、除湿等因素,CMES设备应提供相关污染物浓度、烟气流量等的计算公式,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

③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器检测时间长,监测数据输出有滞后性,所以在输出监测数据的同时应输出对应的采样时间及数据质量码。

④为防止电磁波干扰造成数据不准确,监测数据输出时协议中必须包含校验位。

(2)运行参数要求:

应具有所有运行参数的输出功能,且至少输出如下参数,并提供其合理范围、单位、与监测数据关系说明,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

①校准产生的参数:包括校准时间、斜率、截距、相关系数、零点偏差、跨度偏差等;

②测量环境参数:包括分析仪光强、消解温度、消解时间、测量间隔等;

③参考国标的修正参数: 包括校正因子、修正因子等。

(3)工作状态要求:

①工作状态应能说明设备当前运行的整体情况,至少包括待机、测量、反吹、校准、清洗、维护、报警、故障等类别。

②工作状态为报警或故障时,应能输出设备报警、故障详情,并说明各类报警和故障是否影响检测,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

(4)远程控制要求:

至少包括启动测量、反吹、校准、清洗等工作状态及对时、测量间隔等运行参数。

5.权限管理要求

(1)应具有系统管理员、操作人员和普通用户三级权限。系统管理员可以对设备权限进行设置,如:设定操作人员登录密码、操作级别,设定设备的系统配置;一般操作人员只进行日常例行维护和操作;普通用户具备查阅功能,无需密码,可直接查阅控制操作记录、运行状态及所有的工作参数等,但不能更改系统配置。

(2)对所有的控制操作均自动记录并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存储方式为只读式,不能人为修改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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