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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的候选单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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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的候选单位公示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移送拘留

【案件名称】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一、案件来源

湖北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组、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黄冈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通过暗管、雨水沟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生产废水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调查经过

(一)私设暗管,利用雨水沟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证据的固定

围绕企业涉嫌私设暗管及利用雨水沟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拍摄视频、照片,调查询问有关人员以及调取设计资料等固定相关证据。

在现场检查中,环境执法人员用视频记录了企业正在利用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的全过程。企业在污水处理站中和调节池底部隐蔽处安装一根具有直排功能的管道,并安装有阀门。现场检查发现,大量漂有白色泡沫的黑色生产废水通过中和调节池下面的暗管排出厂外,绕开了污水处理生化池、厌氧池、二沉池等单元。同时拍摄了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的鼓风机、提升泵站等设备均未开启,生化池曝气中没有活性污泥,二沉池内漂浮大量青苔,用视频记录证实了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

在后续现场补充调查时,省总队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废水收集池提升泵未运行,总排口几乎没有水外排,厂后总排水沟有大量黑色生产废水排出。执法人员对污水走向进行跟踪核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收集池前端,铁板掩盖下有一集水井,对集水井盖板进行破拆后发现集水井壁存在溢流孔洞,生产废水可以通过溢流孔洞经堆煤间下的暗沟排入厂后总排水沟。环境执法人员拍摄了企业利用雨水沟偷排生产废水的过程。同时,黄冈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厂后排水沟的废水进行采样取证,证实了该废水为企业的生产废水,监测结果显示处于严重超标状态。

为进一步佐证企业私设暗管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通过设计单位找到了该污水处理站设计图纸,在设计方案中并未发现中和调节池底部直排管道的设计内容,佐证了私设暗管的事实。执法人员专门绘制了企业暗管及废水偷排路径示意图,拍摄了大量照片,并由企业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除了视频、照片证据之外,执法人员还制作了现场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进一步确认了企业污水处理系统已经损坏,污水处理站长期得不到维护,曝气设备严重腐烂,废水长期直接排放的情况。

(二)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证据的固定

为确认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及被调查人员与企业的关系,执法人员调取了企业的生产台账、原辅材料消耗量,用水量、财务数据及被询问人员的工资表等相关信息。调取资料均有企业负责人盖章和签字确认,有效确定了企业废水排放总量数据。同时黄冈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总排水沟中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经监测显示出厂排口外排废水COD为4670mg/L(标准200mg/L),超标23.35倍;氨氮为46.45 mg/L(标准20 mg/L),超标2.32倍;总磷为25.6 mg/L(标准1.5 mg/L),超标17倍;色度2250倍(标为80倍),超标27.125倍,证实了企业超标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认定

(一)违法主体的确认。根据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损害担责的原则,省总队执法人员到黄冈市工商局调取了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及变更信息,确定了企业股东组成及持股比例关系,明确了企业法人及其它具体责任人,并通过调取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有效确定了违法主体,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有实际经营的事实,是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也是违法行为的受益者,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二)违法行为的定性。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一直不能正常运行,一直未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曝气池底部设备已经腐烂,污水处理系统已经损坏,废水一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黄冈市环保局对该企业多次处罚,处罚金额远低于治理成本,环境违法行为一直未能彻底解决,存在较大的主观故意。

(三)案件的定性。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经监测外排废水COD、氨氮、总磷、色度指标超标严重。严重违反环保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除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外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四、处罚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涉案人员移送实施行政拘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对企业规避监管的方式直排废水、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罚款841.41万元。

五、执行情况:

目前,湖北省环保厅正在对该案下达催告通知书,如缴款不到位,届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大冶市立峰纺织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例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经过:2016年9月21日,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大冶市立峰纺织有限公司厂内危险废物(废润滑油)贮存场所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煤渣露天堆放,无防扬散措施。

违法行为认定:可以认定大冶市立峰纺织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煤渣无扬散措施。

处罚结果:

1、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根据黄石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因此处3万元罚款。

2、煤渣露天堆放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鉴于该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因此处1万元罚款。

合计罚款4万元。

执行情况:已执行。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废水超标排放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例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经过:2016年8月27日,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对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委托环境监测人员在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处进行了采样,结果显示总磷13.3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1.5mg/L)。9月2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黄环支责[2016]25号),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违法行为认定:可以认定黄石利达纺织印染有限违法排放污染物。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第七十四条。根据我局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因此处123528元罚款。

执行情况:已执行。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例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经过:2016年9月9日上午,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黄石市环境保护局下陆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烧结机机头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存在旁路烟囱。经查,该公司在改造烧结机机头脱硫系统时随系统新建钢烟囱,原砖质烟囱成为事实上旁路烟囱,虽建有旁路挡板,但仍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规定。在下达责改决定书后,9月12日该公司对旁路烟道实施了切断。

违法行为认定:可以认定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以及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迅速切断旁路烟道的实际情况,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执行情况:已执行。

【案件类型】按日计罚

【案件名称】黄石市福星铝业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按日计罚)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例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经过:8月27日,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黄石市福星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武汉博源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车间排口、生活污水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生活废水排口排放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均超标。9月2日,黄石市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9月20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40,645元。

9月5日,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并委托武汉博源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生活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生活废水排口排放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均超标。

违法行为认定:可以认定黄石市福星铝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黄石市环保局决定依法对黄石市福星铝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121,930元。

执行情况:已执行。

【案件类型】移送行政拘留

【案件名称】湖北省阳新昂运铝轮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存贮生产废水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突击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经过:2016年9月24日,黄石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阳新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北省阳新昂运铝轮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厂区雨水沟直接排放至厂内西南角一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存储。

违法行为认定:可以认定湖北省阳新昂运铝轮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存贮生产废水。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利用厂内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存贮生产废水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对该公司处以上限罚款,罚款8万元,并移送黄石市公安局环境保护警察支队行政拘留。

执行情况:已执行。

【案件类型】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案件名称】纪应中私自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群众投诉

调查经过:2016年9月7日,我局接到市民投诉,反映西塞山区胡家湾煤场内有一不明工厂产生刺激性气味。

经查,该不明工厂位于原“黄石市天一化工厂”(以下简称:“天一化工厂”)厂区内,厂内数个大小不一的水池存有大量废液、废渣。该厂实际经营者纪应中在明知废硫酸具有危险特性的情况下,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卢”姓男子遗弃的废硫酸(危险废物)进行非法处置,以从中提取铜牟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违法行为认定:可以认定纪应中擅自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违法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黄石市环境保护局将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黄石市公安局。

执行情况:黄石市公安局已立案,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阳新国泰医院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调查经过:2016年10月9日,我局监察人员在对阳新国泰医院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医院建设项目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投入运营。我局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医院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办理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并对该医院的法人及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锁定了证据查实了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认定: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该医院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7日对该医院下达了《阳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6]76号),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罚款1万元。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发现

调查经过:2016年9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黄石市汇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故障(风机故障,风机管道断裂),珠光颜料粉尘无组织排放。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立即下达《阳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立即整改。经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察,证实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违法行为认定:该公司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故障(风机故障,风机管道断裂),珠光颜料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属主观故意,属一般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9月29日下达《阳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6】87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执行情况:目前该公司已立即对风机故障进行维修恢复,对破损管道进行了修复并缴纳贰万元罚款。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涉嫌超期存贮危险废物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发现

调查经过:2016年8月1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对黄石泰华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先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钴、钼、镍催化剂属危险废物HW50)超过存贮期一年未进行处置。当即对企业负责人袁金涵进行调查询问,并勘察核实,证实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属实,同时要求公司立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2016年8月30日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危险废物仍未进行处置,对企业环保负责人朱润孙进行调查询问,也证实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违法行为认定: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钴、钼、镍催化剂属危险废物,从2013年起到2016年8月未进行处置,仓库废催化剂存贮量约2吨。经多次调查核定,认定该公司明知故意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执行情况:罚款已按时缴纳,2016年10月12日该公司迅速整改,将2吨危险废物委托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妥善处置。

【案件类型】按日计罚

【案件名称】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调查经过: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鄂环办[2016]172号)文件的要求,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和雨水沟排放口磷酸盐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2016年8月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下达了《阳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2016年8月4日复查时,该公司违法行为未改正仍继续生产。经我局在线办查询,核实该公司的废水排放量。2016年9月1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361.9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2016年8月4日复查时该公司仍继续违法生产的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共计罚款7085.76元。

违法行为认定:2016年8月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下达了《阳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2016年8月4日复查时,该公司违法行为未改正仍继续生产。该公司从2016年8月2日-8月4日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阳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6]6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2361.92元。

我局于2016年9月3日对该公司下达了《阳新县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阳环连罚字[2016]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罚款7085.76元。

【案件类型】移送拘留

【案件名称】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郑和南造纸厂涉嫌通过暗管、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调查经过:2016年9月23 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对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郑和南造纸厂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厂生产废水通过暗管向无防渗措施的坑塘排放水污染物,我局工作人员当场下达《阳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厂产污设备进行查封、同时对该厂下达了停产整治决定书。2016年10月18日对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0月19日对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2016年12月5日公安部门将该厂负责人依法拘留5日。

违法行为认定: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郑和南造纸厂在生产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废水通过暗管(土壤简单覆盖的塑胶水管)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坑塘。经采样监测,2016年10月17日监测结果该厂排水口水样色度超标19倍、悬浮物超标20.7倍、COD超标38.8倍、总氮超标4.9倍、氨氮超标7.39倍、总磷超标21.1倍。鉴于该厂通过土壤简单覆盖的塑胶水管排放污染物且严重超标的行为我局认定该厂通过暗管排污污染物。

处罚结果: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移送公安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对该厂处2万元罚款。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实施查封。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实施停产整治。

【案件类型】涉嫌犯罪移送

【案件名称】曹春生废品收购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例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经过:2016年11月10日晚12时,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夜查发现阳新县富池镇王曙村曹春生废品收购站有大量被切割的废油桶。11日,我局联合环保警察大队一同对曹春生废品收购站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站内有大量废机油桶、废齿轮油桶等废旧油桶,有部分废油污染沙土地面。经对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查明该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阳新娲石水泥有限公司收集到的废旧油桶进行氧割等处置后外卖。自2015年2月份开始至今,共收集废旧油桶300余个,每个约30斤,共计约4.5吨,回收价格10元/个,出售价格900元/吨。环境监察人员当即下达了《阳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废品收购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现场废旧油桶进行了查封。

违法行为认定:11月12日,县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黄石市环保局监察人员再次对该站现场进行了详细勘察。现场存放废旧油桶180个,经专业磅称认定每个约30斤,共计约2.7吨。同时黄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采样人员对该站场地内被污染土壤进行了现场采样。市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规定,认定废机油桶为危险废物。公安部门通过对阳新娲石水泥有限公司财务账户、生产台帐再次调查核实,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4.5吨。经过连续日夜的调查勘察,查实曹春生废品收购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

该废品收购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公安部门根据案件线索,已刑事立案1起,拟刑拘2人。另1起也正在积极侦办中。

处罚结果:该废品收购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决定依法对该废品收购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罚没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其中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罚款人民币3150元整)。

该案由市县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办理,查处及时、动作迅速、效果明显,是我县打击长江边环境犯罪行为成果显著的案件。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荆州市荆州区龙威豆制品定点加工场超过国家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现场监察

调查经过:2016年11月3日在对该公司现场监督性采样,经监测结果分析,结果表明:该加工场废水主要污染物你加工场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550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1335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4.5倍和18.1倍。

违法行为认定:有《荆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荆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性)监测结果报告单》(〔2016〕荆环监字第362号)和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2016年11月3日制作的《荆州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该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属一般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0〕25号)的规定,我局决定按照你加工场2016年11月应缴污水排污费的四倍数额,对你加工场作出罚款一万零二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正在执行中。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荆州市鑫海家具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群众投诉

调查经过: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家具制造项目;家具制造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于2009年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主要从事家具加工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违法行为认定:2016年11月3日在对该公司现场监察采样监测结果表明:外排废水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属一般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0〕25号)的规定,荆州市环保局对该单位、合并处罚,共计罚款十八万元。

执行情况:执行中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荆州亿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现场监察

调查经过:在现场监察过程中发现:该单位550t/d自洁玻璃及配套工程项目在生产过程中超过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2016年6月4日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在线监测结果表明,你单位1#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折算)平均值为1022.4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折算)平均值为1485.77mg/m3,分别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56倍、1.12倍。

违法行为认定:2016年6月4日湖北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在线监测结果表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56倍、1.12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属一般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规定,荆州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执行完毕,已结案。

【案件类型】按日连续处罚案

【案件名称】荆州市好好吃米业有限公司油脂分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现场监察

调查经过:在2016年8月23日,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性采样,经监测站监测分析,该单位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684mg/L、氨氮排放浓度为63.4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15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5.84倍、3.22倍和1.17倍。

违法行为认定:有《荆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荆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性)监测结果报告单》(〔2016〕荆环监字第267号)和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2016年9月19日制作的《荆州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属一般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0〕25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八百零八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到位并结案。

【案件类型】移送拘留案

【案件名称】监利县和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案件。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信访投诉

调查经过:2016年4月14日、4月15日,监利县周老嘴镇张场村村民连续通过网络反映位于该村6组的监利县和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污水直接排入养殖场后的沟渠。2016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污水直接向环境排放;6月13日,对其法定代表人刘为成进行了调查询问。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该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环责改字[2016]016号),责令其于2016年9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合作社进行调查,对其法定代表人刘为成、生产负责人王先波、工人刘为斌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由监利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养鸡场排污口提取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COD超标240倍,氨氮超标23倍,总磷超标80倍,悬浮物超标11倍,且该合作社的排污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016年9月18日我局再次依法向该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环责改字[2016]024号),责令其2016年9月30日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逾期未停止排污,我局将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16年10月9日,经对该合作社现场检查发现其仍未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违法行为认定:

1、该合作社污水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该合作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28日对该合作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环罚[2016]003号),作出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16年11月9日,监利县环保局将该合作社违法排污的行为移送监利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执行情况:

目前,2万元罚款尚未执行到位;11月10日,监利县公安局对和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场长王先波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件类型】污染犯罪

【案件名称】陈辉(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处罚危险废物案)

【调查及处罚情况】

案件来源:现场监察

调查经过:在现场监察过程中发:该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贮存、处置废矿物油和废化工原料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并且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大量废矿物油桶和废化工原料桶露天随意堆放,桶内残留的废矿物油直接排入未采取防渗、漏处理的渗坑内,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荆州市环保局于2016年10月12日对该个人贮存的废矿物油包装桶、废化工原料桶、拆解设备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予以查封。

2016年11月3日,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陈辉贮存废矿物油包装桶、废化工原料桶、拆解设备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查封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陈辉于2016年10月24日擅自撕毁我局查封封条,并将被查封物品自行转移处置。

处罚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规定,荆州市环保局现将该案移送荆州市公安局处理。

执行结果: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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