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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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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鄂政办发[2000]10号)

(省环保局  2000年1月25日制订)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是正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是实现水环境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基础,是强化环境目标管理的体现。

为了贯彻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和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资源的持续利用,结合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划定了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1、适用范围

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境内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地表水水域。

1.2没有跨行政区域,河长小于50km的河流,容积小于1000万m3以下的湖泊、容积小于5000万m3的水库,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市、州、县(区)、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2、引用法律及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

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

2.4《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2.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2.6《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DB42/168-1999)

3、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

4.1既充分考虑地表水环境现状使用功能的需要,也考虑区域发展对地表水环境功能的要求。

4.2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4.3饮用水水源地应优先保护。对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4.4统筹安排专业用水,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

5、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及其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

5.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各主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及其水环境质量标准类别见附表1、附表2和附表3。

5.2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见附图。

5.3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5.4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5.5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6、监督与管理

本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7、水质监测

7.1监测布点、样品采集、监测频率和项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7.2监测项目中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8、附加说明

8.1本功能区类别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本功能区类别划分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表1  湖北省地表水(江、河)环境功能区类别表

附表2  湖北省地表水(湖泊)环境功能区类别表

附表3  湖北省地表水(水库)环境功能区类别表

附  图  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

湖北省地表水功能区划.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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