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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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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警示

发布:Windtreeliu2016-8-17 4:07分类: 标签:

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鄂改组发[2016]15号

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警示》的通知

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部门:

《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警示》已经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予遵守。

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016年7月6日

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警示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三维纲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依据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湖北实际,编印《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警示》,供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学习警示。

综合篇

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

2.执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政策不力,限制、干扰、阻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

3.作出的决策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

4.违法审批、干预或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5.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工作方面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按规定移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导致违法案件未得到依法查处的;

7.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8.本地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

9.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或者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10.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11.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环境保护篇

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1.未完成国家和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任务或辖区环境质量下降的;

2.违反生态红线管控制度,违规开发建设,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环境安全受到威胁的;

3.未开展战略环评或规划环评,导致批准开发利用规划违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

4.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不力,造成水体污染,致使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受到影响的;

5.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6.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7.强令或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环境保护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国土资源篇

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国土资源保护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1.未严格执行耕地红线制度,造成基本农田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的;

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3.对无证开采、无序开发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4.对污染严重、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未及时实施关闭整顿的;

5.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6.未采取重点防治和有效措施,致使本地区发生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造成严重危害的;

7.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导致重大地质灾害后果严重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水资源篇

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水资源保护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1.本地区水资源破坏严重、水环境恶化和水土流失问题突出的;

2.落实湖泊管理制度不到位,造成湖泊(水库)面积萎缩、水质恶化、功能削减、生态破坏的;

3.未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致使本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或遭受破坏的;

4.对擅自在江河、湖(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监管不力的;

5.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堰塘投肥(粪)养鱼、养殖珍珠等污染水体行为查处不力的;

6.对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开垦、取土、挖砂、开矿、采石、伐木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7.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森林资源篇

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森林资源保护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1.非法批准占用林地、湿地,改变林地、湿地用途,导致林地、湿地破坏严重的;

2.对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随意采挖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等行为查处不力的;

3.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辖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严重减少的,或者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监管不力,致使森林、林木受到严重毁坏的;

4.对在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进行开(围)垦、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等行为监管不力的;

5.对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森林、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违规活动查处不力的;

6.因森林防火工作管理不力,导致本区域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7.因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措施不力,导致本区域森林病虫害大发生或疫情严重恶化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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