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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二十大典型案例-河北省三河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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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河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18年 8月 17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对三河市某污水处理公司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 2018年第二季度在线监测水污染物浓度日均值超标 29天,其中氨氮超标 2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 2天。据此,三河市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万元。

2.调查评估

2019年 11月,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经调查核实,认为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情况属实,初步确认已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评估。由于该案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已无法监测确认,故采用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超标排放的污水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鉴定结论表明,该公司污水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 181.19万元。

3.磋商情况

2019年 12月 20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生态损害赔偿建议书》,正式启动磋商程序。2019年12月 31日,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磋商会议。会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了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证据,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陈述并要求其进行赔偿。经过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公司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备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将应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81.19万元一并用于对污水处理设备的技术改造。

协议签订后,双方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20年2月 11日法院裁定赔偿协议有效。

4.修复情况

根据赔偿协议,该公司编制了《三河市某公司污水处理厂生态损害赔偿修复方案》,项目总投资 8826.07万元,升级改造完成后,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将由现在的国标一级 A标准达到京标 B标准,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升级改造工程正在实施。

(二)主要做法

该案为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案件,涉及超标排放污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也是廊坊市办结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因案制宜,灵活应用鉴定评估方法。该案超标排放行为清楚,因生态环境实际损害难以明确,适用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鉴定评估机构创新采用“边际治理成本+污水处理设施资产边际折旧费”作为超标排放废水的单位治理成本,科学合理。

以案为鉴,倒逼企业升级改造。办案中,寓普法于磋商,经深入宣讲法定义务和责任,赔偿义务人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和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人不仅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还主动实施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以求长远治理效果,工程完工后,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将提升一个等级,低于规定的排放限值,减轻对鲍邱河水域的污染。

(三)专家点评

流动的水体具有一定的自净和自我修复能力,因此污水超标排放类案件经常面临难以查明案发时生态环境损害具体情况的难题。

本案中,赔偿权利人在初步确认赔偿义务人已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后,采用了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损害数额,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益尝试。

不仅如此,本案中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予以认可,还承诺用远高于赔偿金数额的资金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备,说明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过程中,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有望被激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环境保护不能仅依靠惩罚、赔偿等事后惩戒和救济措施,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帮助企业自觉环境守法,走绿色高质量的发展道路,从源头上预防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生。(中国人民大学竺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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