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HJ2.2新导则大气二级评价相关问题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您好!(1)依据HJ2.2中8.8.7.5,“本项目各排放口非正常排放量核算,应结合8.7.1.3和8.7.2.4非正常排放预测结果,优先提出相应的污染控制与减缓措施。当出现1h平均质量浓度贡献值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时......”,是否暗指大气二级评价无需进行非正常排放量核算?(2)依据HJ2.2中8.9.8,“一级评价应包括8.9.1~8.9.7的内容。二级评价一般应包括8.9.1、8.9.2及8.9.7”,依据HJ2.2中8.9.7,“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表。包括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量、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非正常排放量等”,故特此请教大气二级评价是否需要进行非正常排放量核算?
回复:
您好!您关于“请教HJ2.2新导则大气二级评价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经认真研究来信内容,我部希望通过电话沟通,进一步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以做出更加准确、详细的解释,但多次致电均无人接听。请您看到回复后,可再次来信或致电010-66556421咨询您本次来信所关心的问题。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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