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文件的规定: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污口,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和项目验收内容之一。
本报告对本项目排污口提出如下要求:
(1)废气排放口
废气排气筒出口应设置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安装环境图形标志。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2) 污水排放口
在厂区排污口进入污水管网前安装一个废水流量计。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和测流速条件,以便于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3)固废堆放场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4)固定噪声排放源程
按规定对固定噪声源进行治理,并在边界噪声敏感点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标志牌。
(5)建立排污口档案
排污口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编号、使用的计量方式、排污口位置;所排污染物来源、种类、浓度以及计量记录;排放去向、维护和更新记录等。
(6)设置标志牌的要求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定点制作,并由武穴市环境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排污情况向国家环保总局订购。企业排污口分布图由武穴市环境管理部门统一绘制。
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图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等)属于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必须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