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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和公用工程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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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和公用工程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该项目补充的辅助和公用工程安全对策和建议如下:

1、该项目车间及消防、应急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需设置柴油发电机或采取其他措施,满足二级负荷用电要求。

2、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3、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5、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6、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同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双向开启。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7、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应根据区域等级和使用条件选择相应类型的电气设备。含有可燃易爆气体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电气、防爆灯具和防爆开关。

9、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10、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要求设计可靠接地装置。

11、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12、具有火灾爆炸、毒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13、装置、设备、设施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该项目生产厂房和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应有可靠的第二类防雷电保护措施,防雷电保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14、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15、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

16、生产装置、仓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质设计相应的灭火设施。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17、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是必须朝外。

18、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19、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20、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21、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22、生产车间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等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生产场所,应安装火灾报警、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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