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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处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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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适用请示的答复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对4个行政处罚案件法律依据适用是否正确的请示》收悉,现对非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处罚适用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做强制性规定,所以对非重点排污单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一百条进行处罚。另外,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函复。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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