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明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三)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责,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
二、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一)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资产清查等工作基础上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改革后,其资产依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划出(入)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三)转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撤销的事业单位,要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的要求完成资产的移交、划转和上缴工作,并及时办理事业编制核销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等手续。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逐步与原单位脱钩。企业脱钩方案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三)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转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与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四、涉及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
(一)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处置,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涉及有偿转让的,需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9〕1930号)和《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0〕2978号)执行。
五、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一)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2〕1号)相关规定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绩效〔2006〕1690号)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清查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2号)相关规定,拟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出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要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开展资产核实工作。涉及资产损失确认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执行,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1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6个月之内完成。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范围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为准。
(四)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以其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
(五)资产清查工作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需要评估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
(二)对改革过程中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市相关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整合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防止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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