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本市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首都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和主管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于首都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二、完善绩效工资分配体系
3.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成效。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7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京人社事发〔2010〕19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北京市关于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京人社事发〔2010〕286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先入轨、再规范、重机制、保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和分配办法,加强统筹研究,使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保持合理关系。
4.绩效工资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单位类别、岗位设置、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绩效考核情况,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5.按事业单位类型探索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适应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需要,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参照执行行政机构的工资管理办法;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结合绩效管理方式的调整和公益目标的实现程度等,探索建立不同的绩效工资水平确定机制和管理办法;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化的工资管理。
6.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公开、民主、合法、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优化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结构比例、项目设置和分配方式,合理平衡不同类别工作人员间的分配关系。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不高于70%。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进一步激发活力。
7.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绩效考核与收入分配更好地衔接起来,进一步增强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对于绩效考核体系较为完善且能够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正向激励作用的单位,在工资总量上给予适度倾斜。
三、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8.研究探索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按照与本市经济发展相协调、以财政承受能力为依据、与物价变动相适应、与企业相当人员相平衡、理顺分配关系和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稳步提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妥善解决不同退休人员群体之间的矛盾。
9.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继续按照限高、稳中、补低的原则,加大对事业单位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完善绩效工资水平调控线和调控办法,对超过调控线一定比例的单位限制工资增长速度;对低于调控线一定比例的单位适当增加政府投入进行补低,逐步将地区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研究行业内调控办法,合理调节系统内不同单位间的收入差距。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社会其他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10.进一步加强工资分配管理。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加快工资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管力度,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并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规范分配行为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督查内容,切实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11.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区县、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或提高标准。
12.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分配激励政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经国家批准可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探索研究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稳步提高各类人才的收入水平。在继续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市各项事业中的创新创业型领军人才、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适应未来发展的青年英才,以及在首都各项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探索研究制定灵活多样、激励有效的分配办法。
13.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适时开展试点,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制定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要在单位的工资总量内,结合考核合理确定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事业单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岗位聘任涉及有关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前,继续按照原人事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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