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分为: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
3、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具体对应项目建设期需办理的环保许可手续及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核查见下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什么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本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分为报告表和报告书两类,报告书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
4、什么是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级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受的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
1、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
1、建设项目试生产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入试生产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组验收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单位的确定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7、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节能减排
(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
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十二五”期间,国家在“十一五”两项减排主要污染物指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基础上,又新增了氨氮和氮氧化物。“十二五”主要减排污染物为四项,大气污染物为二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水污染物为二项(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国具体的减排任务是: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较“十一五”末下降8%,氨氮和氮氧化物较“十一五”末下降10%。2011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较2010年均下降1.5%。
(三)主要减排污染物指标介绍
1、化学需氧量(COD):是在一定条件,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所消耗的氧化剂的量,水中浓度通常以氧的毫克/升表示,它是指示水体被还原性物质污染的主要指标,还原性物质包括各种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和硫化物等,但水样受有机物污染是极为普遍的,因此化学需氧量可做有机物相对含量的指标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水体受有机物污染的状况。
2、氨氮(NH3-N):是指水中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 水中浓度通常以氮的毫克/升表示。动物性有机物的含氮量一般较植物性有机物为高。同时,人畜粪便中含氮有机物很不稳定,容易分解成氨。因此,水中氨氮含量增高时指以氨或铵离子形式存在的化合氨。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受微生物作用的分解产物、某些工业废水以及农业源。
3、二氧化硫(SO2):是最常见的硫氧化物。无色气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大气中的浓度通常以毫克/标立方米表示。大气主要污染物之一。主要来源为天然排放和工业生产过程中是煤和石油的燃烧。由于煤和石油通常都含有硫化合物,因此燃烧时会生成二氧化硫。当二氧化硫溶于水中,会形成亚硫酸(酸雨的主要成分)。若把SO2进一步氧化,通常在催化剂如二氧化氮的存在下,便会生成硫酸。这就是对使用这些燃料作为能源的环境效果的担心的原因之一。主要来源于生活、农业和工业。
4、氮氧化物(NOX):是一氧化二氮(N20)、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 (NO2)、三氧化二氮(N203)、四氧化二氮(N204)和五氧化二氮(N205)等多种化合物的总称。但主要是NO和N02,它们是常见的大气污染物。大气中的浓度通常以毫克/标立方米表示。主要来源为天然排放和人为活动排放两种形式。人为活动排放的NO,大部分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过程,如汽车、飞机、内燃机及工业窑炉的燃烧过程;也来自生产、使用硝酸的过程,如氮肥厂、有机中间体厂、有色及黑色金属冶炼厂等。N0X对环境的损害作用极大,它既是形成酸雨的主要物质之一,也是形成大气中光化学烟雾的重要物质和消耗臭氧(O3)的一个重要因子。
(五)主要减排途径
1、水污染物主要减排途径:①工业企业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深化和完善(工业);②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生活污水的治理);③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农业);④水产养殖业污染整治(农业);⑤产业结构调整(工业);⑥农业种植及养殖方式调整(农业)。
2、大气污染物主要减排途径:①大型工业企业建设废气脱硫脱硝治理设施(工业);②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业、生活);③机动车尾气治理及落后车辆的淘汰(交通);④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关停落后产能、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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