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园污水处理厂A接受了某造纸制浆厂B的全部生产废水,按照环评的要求,B的废水可以进入污水处理厂,但是需要达到进入的标准,现在B的废水远远超过标准,对两家企业如何处理?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因此只能处罚A污水处理厂。
至于可能是B的原因导致了A污水处理厂超标,环保局可以同时处罚B企业。而A污水处理厂受处罚后,按理是可以向B企业追偿的。
对于处罚A污水处理厂,用水污染防治法74条似乎合适(个人认为,水污染防治法的罚则当中,缺乏对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超标的独立条款,难为了执法人员),但计算A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费基数还要进一步探讨,比如如果氨氮、总P超标,你是计算不了它的排污费的。
关于74条的限期治理问题,法律条款确实是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这个限期治理是发不出去的,因为你要按《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程序来走,结果是走不下去,因为,《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判断步骤】规定了“现场监测”和“技术评估”两个程序,在“技术评估”时,专家们会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只要A污水处理厂不是特别离谱的工艺流程,它一般是与处理需求匹配的,因为A超标的原因显然是因为B的超标排放造成的。所以,限期治理走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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