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四川省近日出台《四川省“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将受到作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免职处理。
《办法》明确,对未按照规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政府,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将视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免职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牵头负责的行业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政府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免职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办法》提出,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对其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示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免职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其业绩考核予以“一票否决”。
《办法》强调,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