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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北河流域跨界断面总量排放控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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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北河流域跨界断面总量排放控制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强化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汉北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北河流域行政辖区的水环境保护管理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和流域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核时段为全年,考核结果分为好(不低于90分)、较好(低于90分不低于75分)、一般(低于75分不低于60分)、差(低于60分)。

水质达标率考核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分别占40分和60分。(考核指标的计算按《汉北河流域特征污染因子总量排放控制考核指标解释》执行)

第四条 水质达标率的考核,以水环境功能区为基本单位,将行政辖区出境断面设置为考核断面,入境断面为参考断面,参考断面为非考核断面。

人工监测数据和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为断面水质达标率的考核依据。

第五条 跨界断面的水质例行监测,由被考核地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认真开展对跨界断面的监测,确保监测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 流域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考核项目为氨氮、氯化物、化学需氧量。

特征污染物总量排放考核,以水环境功能区为基本单位,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及其对应的陆上污染源汇流区和水陆输入响应的原则,综合考虑跨县(区)界问题,划分控制单元。

第七条 按照湖北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各地市对辖区内县级总量控制的具体要求并参照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设定汉北河各考核流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氯化物的总量排放控制目标。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市(县)实际,编制地方总量排放控制方案并提出具体保障措施,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组织实施,各市、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主要水体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第十条 考核结果由省环保厅负责公布。水质明显改善、考核结果评价为较好以上的市、县,通过生态补偿给予适当奖励。水质明显恶化,考核结果评价为差的地方,暂停审批增加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导致考核断面水质恶化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凡考核断面长期不能达标的,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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