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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处理设施COD削减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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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扩)建处理设施COD削减量核算
新(扩)建处理设施的,计算公式如下:
R 新扩=Q当年生活×(ci当年生活-co当年)×10-2            (2-3-4)
式中:R 新扩—核算期新(扩)建处理设施COD削减量,吨;
Q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投运后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ci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毫克/升;
co当年—核算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
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1)核算期该设施投运后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Q当年生活)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取出口流量数据核算;该设施生产运行和污水处理台账记录;主管部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水量数据。投运后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需采用用电量、污泥产生量、提升泵站累计运行时间、管网收集范围服务人口数量进行校核,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校核数据取值。一般情况下,吨水干泥产生量0.1-0.12千克,吨水耗电量0.2-0.35度,人均综合排水量100-240升/日(各地具体取值参考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系数)。
分期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主体设施、出水排放口等与现有处理设施均分开的,扩建部分视为新建处理设施,与现有处理设施分开核算。
对处理部分工业废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在实际总处理水量中扣除工业废水处理量。处理工业废水的新增削减量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业废水COD新增削减量中核算。核算期无法撇清工业废水处理量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设计的工业废水处理量取值;无工业废水量设计值但实际处理部分工业废水的,按照各省(区、市)上年环境统计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业废水量平均比例取值。
(2)核算期该设施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ci当年生活)、COD平均出水浓度(co当年)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各级环
保部门对废水治理设施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月)数据均值(各地对监测频次有更密要求的,取所有监测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作为参考。
上述各类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督查核查现场取样监测结果确定。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高于所在省份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水浓度限值的,按附表2-3-2取值。
一般情况下,COD平均出水浓度不低于25毫克/升;采用超滤反渗透等深度处理技术,配备完善的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且数据真实有效的,采用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核算排放量。
(3)核算期新建处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并连续稳定运行后,从完成调试次月起核算新增削减量。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采取卫生填埋、焚烧、工业过程协同处理等措施妥善处理处置,达到相关标准的可用于园林绿化、林地利用和土壤修复及改良。未全部妥善处理处置的,扣减未妥善处理处置污泥部分相应的污水处理量。
(5)新建处理设施要按相关规定同步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且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COD平均出水浓度明显不合理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削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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