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处理设施COD新增削减量核算
现有处理设施分三种情况进行核算。
一、通过完善管网仅增加处理水量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如下:
R现有=(Q当年生活-Q上年生活)×(ci当年生活-co当年)×10-2 (2-3-5)
式中:R现有—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COD新增削减量,吨;
Q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Q上年生活—核算期上年同期该设施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ci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毫克/升;
co当年—核算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
二、通过实施提标改造工程降低出水浓度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如下:
R 现有=Q当年生活×(co上年-co当年)×10-2 (2-3-6)
式中:R现有—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COD新增削减量,吨;
Q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co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
co当年—核算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
三、通过完善管网、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处理水量增加、进出口浓度发生变化的,计算公式如下:
R现有=[Q当年生活×(ci当年生活-co当年)- Q上年生活×(ci上年生活-co上年)]×10-2 (2-3-7)
式中:R现有—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COD新增削减量,吨;
Q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ci当年生活—核算期该设施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毫克/升;
co当年—核算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
Q上年生活—核算期上年同期该设施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ci上年生活—核算期上年同期该设施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毫克/升;
co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毫克/升。
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1)核算期该设施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ci当年生活)、COD平均出水浓度(co当年)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废水治理设施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月)数据均值(各地对监测频次有更密要求的,取所有监测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作为参考。
上述各类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督查核查现场取样监测结果确定。对处理部分工业废水的现有处理设施,需在实际总处理水量中扣除工业废水处理量。处理的工业废水量为上年环境统计该设施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量与核算期新增工业废水处理量之和。核算期无法撇清新增工业废水处理量的,按照新增实际总处理水量和上年环境统计该设施工业废水处理比例核算。
核算期上年同期该设施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Q上年生活)、上年同期该设施生活污水COD平均进水浓度(ci上年生活)、上年同期该设施COD平均出水浓度(co
上年)、工业废水处理量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取值,上年环境统计数据与上年同期核算数据不一致的,按照上年同期核算数据取值。
(2)分期扩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主体设施在现有设施基础上扩建,出水排放口与现有处理设施未分开的,扩建部分视为现有处理设施,进行统一核算。
(3)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的,从稳定达到设计标准后次月起核算新增削减量。
(4)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与上年同期相比处理水量减少、进出口浓度差降低的,相差部分作为新增量核算。
(5)现有处理设施未增加现有管网服务人口、未新增污水收集管网、未实施提标改造工程的,核算期水量增加、进出口浓度差提高部分不予核算新增削减量。
(6)现有处理设施要在2012年底前完善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且累计生活污水处理量、COD平均出水浓度明显不合理的,核算期不予核算削减量。
(7)核算期现有处理设施在日常督察、定期核查、环保专项行动等发现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下降或不正常运转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其已核算的削减量。
(8)其他事项,参见新(扩)建处理设施COD新增削减量核算的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处理设施COD新增削减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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