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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施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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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施的安全对策和建议

该项目补充的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施安全对策和建议如下:

1、生产装置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和有害因素,应选择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浓度等工艺指标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或停车系统、自动联锁和排风系统。

2、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生产设备操作介质含有一定量的强酸、强碱,采用的材料应满足耐酸碱腐蚀和应力腐蚀要求。

3、生产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确淘汰的工艺及设备。生产和储存设备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测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4、生产装置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和化学灼伤危险,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5、使用的货梯、升降机等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应尽量考虑工艺及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并应结合工艺采取相应的通风措施。

7、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应有接地、漏电、短路等保护设施。

8、在使用或产生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检(探)测器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有关标准的要求。丙酮、乙醇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比重大于空气,其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10、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12、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

13、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14、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15、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采用法兰连接处,应做跨接安装。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16、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防护屏。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应分别符合《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的要求。

17、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高度超过0.6m的平台,周围应设栏杆;平台上的孔洞应设栏杆或盖板;必要时,平台边缘应设安全防护板。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18、设计、选用和配置操纵器应与人体操作部位的特性以及控制任务相适应,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般应设电气或机械联锁装置;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纵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设备的开关和操作箱,应设在设备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相互联系的设备开关和操作箱,宜集中放置。主要设备电机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人员检查、维护;如难以满足,应设局部操作平台。

19、设计、选用和配置信号与显示器,应适应人的感觉特性,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使用频繁程度、配置在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启动机器的装置,应位于能看到机器周围情况的地点,停车开关应设在该机器附近;如在启动装置处看不到被启动的机器,则应有启动预示信号(电铃或指示灯),而且应在得到允许开车的信号后,方可开车。

20、设备的控制装置应保证,当动力源发生异常(偶然或人为地切断或变化)时,也不会造成危险;在每台设备上还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控制系统应保证,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调节装置应采用自动联锁装置,以防止误操作和自动调节、自动操纵线(管)路等的误通断。

21、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22、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23、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24、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为了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25、由于较强振动或冲击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机械设备,或振动对人员、机械设备运行以及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应采取防振和隔振设计。

26、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但要避免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27、凡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应涂安全色。安全色应按《安全色》(GB2893-2008)选用。车间内安全通道等应采用绿色,工具箱、更衣柜等应为绿色,防护栏杆、防撞挡杆等应为黄黑相间的警示色。

28、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输送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系统、设备、阀门、安全设施、泵及其他固定设备均应贴上标签或注明,以识别所输送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流向。

29、生产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等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设置“严禁烟火”、“当心中毒”、“当心腐蚀”等标志及其它指令标识。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30、应采取措施使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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