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环〔2017〕186号
重庆市潼南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自行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环保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通知》(渝环办〔2017〕418号)、《关于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事项的通知》(渝环办〔2017〕40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成时限
2017年12月30日前,已具备或通过整改能够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园区企业应按规定完成验收。特别是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即将投产的企业(名单附后),竣工后6个月内要自行组织验收,全面整改,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确保按时完成验收。
二、工作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文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可参照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要求,开展相关验收工作。企业应开展的准备工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
2.工作内容: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二)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形成验收意见
1.组成成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
2.工作过程: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3.意见内容:
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②工程变更情况;
③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④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⑤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⑥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4.合格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三)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三、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或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重庆潼南工业园区应验收企业名单
重庆市潼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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