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在签订的合同文本中明确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及所需费用的解决方式,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具体要求,请密切关注国家、省、合肥市环保部门及巢湖市环保局的通知。
特此公告。
巢湖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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