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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黄酒酿造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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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黄酒酿造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黄酒酿造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黄酒酿造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

(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四)《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八)《黄酒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679—2008)。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黄酒酿造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工艺与装备

(一)手工黄酒生产采用大容积钢制浸米罐、采用大容积后酵罐;机械黄酒生产设备大型化,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废水量。

(二)须采用膜过滤和硅藻土过滤等先进技术取代传统的棉饼过滤工艺。煎酒工序须安装冷凝器回收酒汗,采用冷黄酒冷却,减少煎酒工序用热。煎酒工序须配置蒸汽冷凝水回收系统。蒸饭工序热蒸汽须综合利用。

(三)酒坛、发酵罐等设备清洗须采用节水清洗方法和设备,提高清洗效率,减少废水量。洗坛、洗缸场地不得露天设置,在雨污分流基础上,提倡清洗废水分质收集利用和低浓度洗坛废水处理回用,米浆废水进行综合利用。

(四)须采取洗瓶水梯级利用、综合利用措施,鼓励洗瓶废水净化后循环使用、延长杀菌水循环使用周期,减少洗瓶和杀菌工序废水。坛酒吸酒和压盖工序须采取酒液回收措施。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分质分类收集处理,废水处理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生化处理技术。废水原则上应纳入集中污水处理厂,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大米原料加工须有抑尘措施。废酒糟、废醪液暂存设施不得露天设置并应配套臭气收集处理装置,缩短废酒糟、废醪液在厂内暂存的时间,控制酒糟气散逸,杜绝湿酒糟腐烂气味产生。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废酒糟、醪液须100%综合利用,过滤、包装等其他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五、总量控制

黄酒酿造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六、环境准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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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黄酒酿造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5年6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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