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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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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制革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制革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

(三)《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五)《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制革产业规范条件》(工信部2014年第31号公告);

(十一)《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

(十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十三)《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38号);

(十四)《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十五)《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产业(猪轻革)》(HJ/T 127-2003);

(十六)《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产业(羊革)》(HJ 560-2010);

(十七)《清洁生产标准 制革产业(牛轻革)》(HJ 448-2008);

(十八)《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GB 18082.1-2012)。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制革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新建制革生产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制革生产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

(二)项目建设须满足《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GB 18082.1-2012)要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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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一)禁止新建年产50万张(折成牛皮标张)及以下制革项目,限制新建年加工皮革50万张及以上10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新建和改扩建制革前工段(生产兰湿皮)项目。其中1牛皮标张折合4张猪皮、5张绵羊皮或7张山羊皮。

(二)应采取节水工艺,减少用水量和排水量。在湿加工工段各工序中禁止大液比工艺。在保证加工需要的前提下合并相关工序的用水操作,在浸灰、鞣制等工序采用废液循环使用技术。

(三)应采用低硫或无硫保毛脱毛工艺、低灰浸灰工艺、少氨或无氨脱灰工艺、低盐或无盐浸酸或浸酸废液循环工艺以及铬循环利用或高吸收铬鞣、低铬、无铬鞣制工艺等清洁生产技术。禁止传统高硫毁毛脱毛工艺、高盐浸酸工艺、铬鞣废液中铬含量大于3.5g/L的铬鞣工艺、使用红矾钠为原料的铬鞣工艺、脱毛工段高硫高灰毁毛脱毛等非保毛脱毛工艺、脱灰工段淘汰高铵盐脱灰工艺。

(四)应采用低毒、易降解的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不得采用游离甲醛、禁用偶氮染料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应采用促进制革节能减排降耗的机械设备。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装备,提升制革行业自动化水平。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含铬废水收集处理工艺合理、设施完备,保证含铬废水与综合污水的有效分离并单独处理达标,鼓励含铬废水回收循环利用。鼓励有条件企业设置专门的鞣制车间。废水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生化处理技术,强化脱氮技术的应用。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废水排放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制革喷涂车间必须安装废气收集管道并将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浓缩池、脱水机房及固废堆场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元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五、总量控制

制革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铬、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制革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5年6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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