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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液化气芳构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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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验[2017]1号

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液化气芳构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0万吨/年液化气芳构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收悉。受省环保厅委托,我局于2016年11月8日组织市环境监察支队、市辐危中心、化工区安环局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项目配套环保设施落实情况予以现场检查,提出了“项目验收现场核查意见”,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验收监测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单位)、山东大齐石油化工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环国评(施工监理单位)、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了检查。2016年12月21日,我局组织市环境监察支队、化工区安环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2007年1月,市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了再次验收比对监测。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分别编制了《20万吨/年液化气芳构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万吨/年液化气芳构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报告》、《20万吨/年液化气芳构化项目围堰及相关设施补充说明》和《20万吨/年液化气芳构化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省环保厅于2012年印发了《关于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液化气芳构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审【2012】296号);2016年8月,省环保厅环评处印发《关于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液化气芳构化项目环保验收有关意见的复函》;2016年,市环保局分别于10月、11月印发了《关于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液化气芳构化项目围堰及相关设施补充说明的意见》和《关于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液化气芳构化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意见》。

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年液化气芳构化项目位于武汉化学工业区,目前建设单位完成了已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提出的“芳构化反应装置、水洗塔、甲醇精馏塔、吸收塔、解析塔、脱丙烷塔、稳定塔、丁烷塔、轻芳烃精制塔等生产装置及总容积为34400立方米的19个储罐”等建设内容,另外建设了未经环评审批的“PSA提氢单元、苯抽提单元(包括苯塔、芳烃塔、非芳烃塔、脱甲苯塔、溶剂回收塔)、冷箱单元以及总容积为6100立方米的12个储罐”等建设内容。

2016年8月、12月市环保局分别对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和 “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已建成投产”的违法行为予以了行政处罚。目前,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用了上述涉及“未批先建”的生产设施。

二、环保措施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基本落实了项目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项目废水经收集预处理后排入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在公司污水和雨水排口分别设置了流量、化学需氧量等因子在线监测设备;建设了乙氧基化装置、环氧乙烷罐区、切片、包装工段等各生产装置工艺废气的处理设施。设置了罐区围堰,厂区内建设的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超过7200立方米;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没有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三、验收监测情况: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项目排放的污水满足化工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要求,雨水排口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40毫克/升;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加热炉污染物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要求,各装置工艺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了验收比对监测,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合格。

四、验收意见

经现场检查并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同意已经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未经许可,“未批先建”生产设施不得投入生产。

你公司还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完善运行记录,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定期演练应急预案,防范环境事故风险。

(二)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对于列入2016年6月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应交有相应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三)应进一步完善生产过程、化学品传输、接驳、分装过程等方面的污染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并减少厂区无组织废气排放,并在规定时限内全面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0日

抄送:湖北省环保厅,化工区安环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辐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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