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知识一
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危险化学品的立法情况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修订并施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3年开始施行,1999年重新进行了修订。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开始施行,1995年进行了修订。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8年开始施行,1995年、2000年进行了修订。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订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发布,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6年开始施行,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制订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实施,管理范围是在中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通过施行,管理对象是易燃易爆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及运输中的火灾危险性。
2、部门规章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87年2月17日发布,该条例的管理范围是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新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化学工业部、国务院经贸办于1992年9月28日发布。该细则的管理对象是生产化学危险品或以其为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由化学工业部于1993年4月15日发布,该办法的管理范围是化学工业中生产、使用有毒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主要内容为毒物登记方法、毒物登记管理。包括毒物登记档案、毒物周知卡、新添毒物申报书、优先登记管理的有毒化学品名单53种。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4年5月1日发布。该规定的管理范围是首次进口的化学品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的进出口。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第一批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共有27种化学品。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由化工部于1987年发布。规定取得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一、应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产品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三、产品具有符合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专业技术力量,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环境保护设施等。
《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是1990年由商业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物资局、医药总局联合发布。适用范围是化工毒物经营、销售的企业。
《为 工作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工作场所安全为 使用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使用化学品为 规定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规定》是由劳动部、化工部于1997年1月1日为 发布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发布。为 管理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管理范围是生产、为 销售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销售、运输、储存和为 使用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为 使用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为 使用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使用化学品的所有单位和职工;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及注册登记;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签和安全为 为 技术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技术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技术说明书。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环保局于1992年发布,该规定适用范围是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关于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由化学工业部、国家环保局于1992年5月5日发布。该规定的管理范围是我国境内铬化合物生产企业的设计、建设、生产的一切企业和个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发布。其目的是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规定向海洋倾倒废物及海上焚烧处置废物,必须事先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后才能作业。该条例规定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四类废物;倾倒含砷、铅等九类废物需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是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于1996年3月1日发布。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废物进口的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是由国家环保总局、能源部于1991年1月23日发布。该规定的管理对象是以多氯联苯为基质的电力电容器、变压器及其他有关装置和由此产生的含多氯联苯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4年1月6日发布,该条例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及其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公安部于1994年3月24日发布,适用范围是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其对安全审核制度和《消防安全许可证》规定了详细的监督管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是铁道部于1995年发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运输。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90年1月1日发布,该条例的管理范围是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农药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97年5月8日发布,执法主体是农业部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该条例管理对象主要是防治农、林、牧业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品种(包括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还包括国内生产的农药新品种和外国厂商在中国销售的农药。
《兽药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8年1月1日发布,该条例适用于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以及新兽药审批和进出口兽药管理。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是由农业部、卫生部于1982年6月5日发布,该规定对于农药分类;农药使用范围;农药购买、运输和保管;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施药人员的选择及个人防护等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是交通部于1996年发布,适用于包装危险化学物品的国内水路运输。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是国务院于1993年1月1日发布,该条例对进口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
《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由化工部于1998年1月16日发布实施,主要规定了化工部门对农药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由农业部于1999年7月23日发布实施,主要规定了农业部门对农药试验、登记、经营、使用和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于1994年发布实施。
《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由交通部于1993年发布实施。
3、标准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57-92) 对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性进行了分类,规定了危险类别划分的标准及危险品的包装标志。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 57-93)按照化学类别和毒性的大小,将剧毒品分为A级有机剧毒品、B级有机剧毒品、A级无机剧毒品和B级无机剧毒品。
《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列出了剧毒化学物品500多种的名称及其编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要则》(GB/T 15258-94)为 为 为 规定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规定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规定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为 规定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为 规定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规定了安全标签应包括的内容和信息,以及编写格式,对标签的印刷和为 为 为 使用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使用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使用 的文章"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使用作了说明。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 7694-87) 具体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货物的命名原则。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90) 包括9大类近5000多种危险化学物品品名。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 将作业中接触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品和杂质等化学毒物,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程度划分为:极度、高度、中度和轻度危害4级。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 15089-94) 规定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将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包装3个级别。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90)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图示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及颜色等。颁布了21种危险标志。
《常用化学危险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根据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提出了储存方式,出入库管理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时的包装技术要求。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几标志》(GB13690-92)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其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包括《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GB8321.1-8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GB8321.2-8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GB8321.3-89)、《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GB8321.4-93)、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GB8321.5-97)。
《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适用于各种农药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工作。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主要内容是关于MSDS(物质安全数据单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的技术规定。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中类、项的划分和品名的编号。
《汽车运输货运规则》(JT3130-88)
《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JT0017-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314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87)适用范围是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产品。
《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87)适用范围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进口化妆品等。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 7917.1-7918.4-87)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是1987年10月1日发布。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的管理范围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保藏的化学生物物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保藏等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新食物资源及其成份、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劳动卫生标准》、《化学品环境卫生标准》、《消毒剂卫生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
《农药储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1991年9月1日实施。
4、管理体系
(1)各部门相关职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2)具体环保局有关化学品和有害废物的环境管理应该注意的问题:
依据:各种环境保护法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发布)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必须要有前款所提各部门的配合或亲自深入企业进行了解,详细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各种制度,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各种制度如下:
生产贮存: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九条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输: 第三十五 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几种目前我市出现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已经2003年2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名录基本上是一本书,名称太多!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本目录为2002年版,共收录音335种剧毒化学品。本目录将随着我国对化学品危险性鉴别水平和毒性认识的提高,不定期进行修订和公布新的目录。
一、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
1.剧毒化学品的定义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2.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
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m(气体)或2.0mg/L(蒸气)或0.5mg/L(尘、雾),经皮LD50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兔试验数据。
常用的指标是LD50和LC50。LD的意思是致死剂量;LC的意思是致死浓度。 50代表服用农药后杀死一半受试动物。因此LD50表示服用农药后杀死一半受试动物的剂量;LC50表示吸入农药后杀死一半受试动物浓度。由于受试动物的体重不同,抵抗中毒能力不同,所以LD50和LC50均视为单位体重的剂量或单位体重的浓度。
具体参考《危险化学品名录汇编》
危险废物安全监管
一、什么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危险废物法律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06年6月16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5-1996批准日期 1995-08-01 实施日期 1995-08-01
三、危险废物的范围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 1998年7月1日实施环发[1998]08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说明
一、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三、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
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五、本次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
六、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