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环境监测的质量,实现环境监测工作的持续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的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三条 所有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上岗考核,获得《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上岗合格证”),方可从事考核合格项目的分析测试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合格证书》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颁发。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全省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工作由四川省环保局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四川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提供技术支持,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日常技术工作。
四川省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书面委托有关市、州环保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审查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工作,由四川省环保局统一审批和发证。
第六条 四川省环保局环境监测资质审查管理机构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工作;
(二)组织制定环境监测资质审查文件;
(三)受理环境监测资质审查申请,组织审查评审的实施;
(四)负责《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合格证书》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的审批、发证和发证后的管理;
(五)组织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建立环境监测资质审查评审员库,审聘评审员,组建、审批环境监测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组;
(六)组织持证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在持证期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不合格者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 各市、州环保局环境监测资质审查管理职责
(一)对辖区内申请环境监测资质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二)受四川省环保局委托时,组织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审查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工作,在持证评审员中聘任评审员,报省环保局批准后组建专家评审组,并对现场考核评审结果签署意见后报省环保局;
(三)实施辖区内持证环境监测机构及监测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合格者报发证机关处理。
第八条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职责
(一)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职责:
1、环境监测机构申报监测项目的审查;
2、制定现场考核实施方案;
3、“资质证书”和“上岗合格证”的填写;
4、全省环境监测资质审查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存档;
5、提出中、长期及年度持证单位及监测人员的监督性检查和比对考核计划,报省环保局审批后实施;
6、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更新和日常管理。
(二)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职责:
负责辐射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辐射项目资质审查评审的技术工作。
第九条 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审查评审员条件
(一)从事环境监测管理、监测分析和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和业务尖子;
(二)公平、公正,责任心强,实事求是;
(三)有履行评审工作所需的交往、协作、倾听和协调的能力;
(四)在评审工作中能保持充分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条 环境监测资质审查评审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组成:
环境监测资质审查评审组由3~7名持证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业的技术专家。
委托市、州环保局进行的现场评审,由省环保局派督导员。
(二)职责:
按《四川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审查评审技术要求》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资质审查、换证复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的现场考核、评审等工作,将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组织现场评审的环保局。
专家评审组上报材料:评审报告;有关评审的其他技术资料(附资料清单);现场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建议等信息反馈。
第三章 审 查 程 序
第十一条 审查程序
分为:申请、预审、现场评审、发证四个阶段。
(一)申请:申请资质审查(或复审、扩项)的环境监测机构和上岗考核的监测人员向四川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四川省环保局审查并受理申请后,监测机构填写《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审查申请书》(见附件3);《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四川省环保局。
(二)预审:四川省环保局指定评审员,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预审,了解审查工作准备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三)现场评审:预审合格后,四川省环保局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机构实施现场评审,对监测人员实施上岗考核。
委托市、州环保局组织现场评审的程序:
1、申请和预审同本条(一)、(二)款;
2、四川省环保局书面委托申请机构所在市、州环保局组织现场评审,市、州环保局报省环保局批准后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机构实施环境监测资质审查现场评审,对监测人员实施上岗考核,省环保局派督导员。
(四)发证:专家评审组将监测机构及人员的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组织现场评审的环保局,受委托的环保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监测机构统一颁发《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合格证书》,对考核合格人员统一颁发《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发给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 已取得环境监测资质证书的监测机构新增监测项目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申请扩项评审。
持证监测人员新增监测项目和新增监测人员的考核,也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申请上岗考核。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可申请资质审查。
(一)组织机构
1、须是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监测机构是某组织的一部分,应有该组织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书;
2、有按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有对监测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能力,有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编制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能力;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二)人员结构
1、有固定编制的技术人员和职工,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
2、有适合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在岗职工总数的比例:省、市(州)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及非环保系统行业环境监测机构≥75%,县级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及企业环境监测机构≥70%。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占在岗职工总数的比例:省、市(州)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及非环保系统行业环境监测机构≥50%,县级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及企业环境监测机构≥40%。
(三)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
1、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开展日常监测工作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上级管理部门下达任务所需监测仪器设备,同级管理部门下达任务所需监测仪器设备,申报监测项目所需监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四川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参考目录》);
2、强检计量仪器依法送检,自校仪器设有自校规程,并按规程进行自校;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有能满足监测工作需要的实验用房。
(四)申报考核项目及项目分类符合《环境监测资质审查项目分类目录》规定(见附件1);
(五)按审查评审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完整。
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审查,应呈报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
(一)四川省环境监测站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环境监测机构的文件(复印件)或能证明其合法地位的文件;
(三)机构基本情况简介(发展概况、人员情况、业务范围和监测工作业绩等);
(四)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保证体系框图、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手册;
(五)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 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申请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监测人员可申请上岗考核:
1、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半年以上的环保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监测人员;
2、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一年以上,能独立完成申报考核项目的监测人员;
(二)每人申请考核项目不少于3项;
(三)未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测人员,必须经过考前培训。
第五章 现 场 评 审 内 容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现场评审内容
根据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职责、任务和特点,进行:
(一)监测人员上岗考核;
(二)人员素质审查;
(三)实验条件审查;
(四)质量管理审查;
(五)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审查。
(见《四川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审查评审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二)环境监测基本操作技能考核;
(三)实际样品的分析测试考核;
(四)实验报告的编写。
(见《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
第六章 发 证
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机构获得资质证书的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二)通过《四川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审查评审技术要求》五个方面考核;
(三)持上岗合格证人数:省、市(州)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及非环保系统行业环境监测机构不少于在岗职工总数的80%,县级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及企业环境监测机构不少于在岗职工总数的75%,且持上岗合格证人数不少于5人;
(四)监测人员所持上岗合格证项目必须覆盖本机构监测业务范围,申请取证的每个项目持合格证人数不少于2人。
第十九条 监测人员获上岗合格证的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
(二)理论考试合格;
(三)申请项目分析测试、操作技能考核合格;
(四)上岗考核合格项目不少于3项。
第七章 监 督 与 管 理
第二十条 持有环境监测资质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所出具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必须加盖资质合格证章。
未取得环境监测资质证书的机构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测资质证书和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
(一)在有效期内,四川省环保局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含比对考核)。有效期内的监督性检查不少于2次。
(二)监督性检查中如发现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和管理较审查时有较大幅度下降时,由省环保局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期内不得出具监测数据及报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监督性检查中,持证监测人员如出现不合格项目,暂停其出具该项目环境监测数据的资格,限3个月内重考;重考仍不合格者,由省环保局注销其该项目上岗资格。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证书和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程序向四川省环保局申请复审。逾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届时四川省环保局注销其资质证书和上岗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监测人员考核项目与成绩载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书持有机构在机构组织、人员、技术装备及开展环境监测的能力和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向省环保局申报,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持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环保局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因管理混乱不能按规定完成环境监测任务,经主管环保局或上级环保局指出后3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超出证书规定范围和本机构工作职责范围出具监测报告;
(三)监测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四)经认证复审或检查较原考核水平有较大下降,超过整改限期仍达不到要求;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持证监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环保局吊销其上岗合格证:
(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经单位指出后仍未改正;
(二)违反操作规程,酿成重大监测质量事故;
(三)违反质控规定,经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
(四)监测数据合格率低于80%;
(五)弄虚作假、任意篡改数据;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资质证书分甲、乙、丙三个类别。四川省境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发甲类证书;其他行业或特大型企业环境监测机构发乙类证书;一般企业环境监测机构发丙类证书。
第二十八条 环境监测资质审查申请书、评审表、考核评审报告、资质证书、上岗合格证等,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环境监测资质审查评审及监督性检查评审费、证书工本费、交通费、住宿费由申请资质审查的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四川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审查评审技术要求》、《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由四川省环保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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