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我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48号),深化危险废物环境隐患排查,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废物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重大环境安全风险源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监管水平,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二、检查依据
专项检查依据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 发〔2003〕206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48号)。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各行业领域的全部可能次生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
1、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废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行业,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
2、集中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等环境敏感区域,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
3、现有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4、现有电子类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
5、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环境安全隐患集中的工业园区;
6.长江、汉江等流域重点单位。
(二)检查内容
1、重点危废产生单位(即年生产5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2、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规范化建设情况;企业排污口是否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地地造成威胁的情况;
3、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设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落实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暂存、运输及交接记录台帐情况;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情况;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测情况;
4、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重大环境危险源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以及符合国家规定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运输要求的贮存设施、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5、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严查2008年2月1日起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缔;2008年2月1日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商户)可安排120天的过渡期,在《办法》施行120日后仍未申请或经申请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条件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6、环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应急管理和处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08年5-7月:对辖区内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进行检查。
针对本次专项检查企业发现的问题,应分别向存在问题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组织落实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认真处理好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按照《固体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整改、责令履行或者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地方依法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调研,探索解决危险废物依法管理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了解共性、分析差异性,掌握规律性,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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