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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企业申办环境保护守法证明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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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企业申办环境保护守法证明办事指南

根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指委[2001]2号)文件要求,申请ISO14001认证的组织须向该组织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办理守法证明一般是在新建体系的第二阶段审核之前和已建体系的换证审核之前。

一、为企业出具守法证明业务服务范围

XX市辖区内创建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三、所需提供材料

认证企业向开发区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组织(企业)简介、守法证明申请报告1份;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批复复印件1份;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

4、具有法定资格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监测报告1份。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环保相关要求的材料予以退回。

四、检查与核查的标准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获批准;

2、已通过“三同时”验收;

3、固体废物管理符合相关环保法规;

4、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

5、企业体系建立之后无违法超标现象;

6、有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五、检查与核查程序

业务处受理认证组织的申请后,由业务处核查环评报告是否通过批准,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由固体废物管理岗位核查固体废物管理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由监察大队核查近一年内有无因环境违法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及企业体系建立之后有无违法超标现象;由监测中心核查是否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最后由业务处负责人汇总签发。环境保护守法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六、检查与核查时限

开发区环保局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服务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符合检查与核查标准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法律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二)行政法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环指委[2001]2号)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七、办理费用

办理环境保护守法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相关信息

办理机构:XX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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