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7〕32号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和防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支撑作用,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依法严厉打击和防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法律意识,严守环境监测工作底线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提升到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将严重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纳入了刑法适用的范围。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职尽责,严守工作底线。
二、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监管手段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和《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积极配合做好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从机制上杜绝行政干扰的可能。
要积极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鼓励引入专业机构运维模式,建设监测数据实时传输平台,完善远程监控和远程质控系统,实现环境监测数据的过程控制,从技术上管控数据造假行为。
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畅通举报投诉途径,设立违法行为举报专线,曝光监测数据造假案例。
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调查处理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形成合力,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测质量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环境监测活动中涉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包括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监测活动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没有实质性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及目标责任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降低考核等级或确定为不合格;涉及区域生态考核的,减少或取消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水考核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负责调查的环保部门应提出建议并移送有关机关,分别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事业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重处理。
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抽查频次,促进其健康发展。凡被查出存在问题并处于整改期间的监测机构,不允许参加环评现状监测、验收监测、环境执法及其他环保监督性监测、供政府发布环境数据的监测事项;存在严重问题被纳入“黑名单”的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在湖北省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环境监测市场和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于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出重拳严厉打击,切实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维护环境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