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7〕6号
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2017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22日
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完成环境保护各项年度工作目标,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市州环保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目标考核的对象为全省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第三条 目标考核的原则
(一)明确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
(二)突出重点,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绩效和水平。
(四)公开透明,广泛听取意见。
(五)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第二章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
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牵头,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考核标准和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初步确定评分结果并报省环保厅党组审定等。省环保厅各业务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第五条 全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分类管理。
(一)武汉市
(二)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
(三)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
考核结果设“优胜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三个等次。每年根据考核情况对三个分组单独评定考核等次和排序;“优胜单位”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40%。
各市州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与调整
第六条 考核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各市州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单位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二)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划与决定。
(三)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
(四)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省政府工作报告、省环保厅年度工作要点等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
(五)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党组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
(六)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党组确定的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等。
第七条 目标体系。分为职能工作目标、党建工作目标、共性及效能目标、争先创优目标等四类。
(一)职能工作目标。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改革、总量减排、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和规划执行、固废和化学品环境监管、宣传教育等内容,重点对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察,每年由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制定。
(二)党建工作目标。主要包括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内容,每年由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省委有关要求,对目标项目进行研究确定并做必要增减。
(三)共性及效能目标。包括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务管理、政务值守以及其他共性及效能目标内容。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共性及效能目标考核要求,并结合各地环保部门的工作实际,对年度共性及效能目标项目进行研究并做必要增减。
(四)争先创优目标。争先创优目标是被考核单位为促进湖北环保事业发展争先进位、提升形象、开展开创性工作的目标,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省级、市州级党委政府,环保部、省环保厅表彰的工作目标。
第八条 年度考核目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民主集中的办法制定。年度考核目标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省环保厅名义统一行文下达。
第九条 年度考核目标下发后,被考核单位应迅速对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将签订目标逐项细化到内设单位,直至个人。分时段明确目标实现的具体要求。各单位的细化分解落实情况应及时报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掌握。
第四章 目标考核的管理与评价
第十条 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被考核单位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环保厅目标办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目标实施的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汇总,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目标实施和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按照目标考核的原则,进行年度目标实施情况考评。
第十三条 检查考评分日常检查和年终考评:
(一)日常检查。省环保厅将对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跟踪与抽查。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终考评。
年终考评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
每年年终或下一年年初,各市州环保部门按省环保厅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考核检查
省环保厅目标办收集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对市州环保部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的评分建议并核对汇总。同时,由厅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成若干现场检查考评小组,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考评。集中检查测评结束后,各检查考评小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阶段:考核评定
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前二个阶段的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方案,报厅党组会讨论,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一票否决项
对存在下述情况的市州环保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
(一)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水环境监测断面(点位)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
(二)因为履职不到位导致辖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安全责任事件或引发环保类群体性事件的。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对获奖的市州环保部门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不合格单位在通报批评后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省环保厅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党委、政府函告考评结果,作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局长业绩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市州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的目标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5月13日印发的《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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