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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关于对大冶市大箕铺镇加焯选厂等处不明工业固废属性认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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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鄂环函〔2016〕428号

省环保厅关于对大冶市大箕铺镇加焯选厂等处不明工业固废属性认定的复函

大冶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对大箕铺镇加焯选厂等处不明工业固废属性进行认定的请示》(冶环文〔2016〕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经你局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局在大箕铺镇加焯选厂等处发现一批不明工业固废进行了采样(三处共18个样)和监测,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鄂环监字〔2016〕X075号),该批废物中“镉(以总镉计)”的监测结果为0.638-1.59mg/L,“镍(以总镍计)”的监测结果为10.6-31.2mg/L和“总铬”的监测结果为39.9-389mg/L。《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中所列“镉(以总镉计)”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限值为“1mg/L”、“镍(以总镍计)”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限值为“5mg/L”和“总铬”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限值为“15mg/L”。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第3款规定“按照HJ/T299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表1中所列的浓度限值,则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你局委托监测的不明工业固废中镉(以总镉计)、镍(以总镍计)和总铬浸出毒性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表1中所列的浓度限值,该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请你局加强对该批废物的监管和无害化处置,并协助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

特此函复。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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