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点
(试行)
第一条本要点适用于陕西省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并与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区域油气开采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等相关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发。
第四条油气开采项目(含新开发和滚动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以区块为单位开展环评(以下简称区块环评)。滚动开发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还应对现有工程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评价。
第五条涉及废水回注的油气开采项目,应当论证回注的环境可行性,不得回注与油气开采无关的废水。
第六条油气开采产生的废弃油基泥浆、含油钻屑及其他固体废物,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条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进行有效管控。涉及高含硫天然气开采的,应当强化钻井、输送、净化等环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油气开采企业应对地下水、生态、土壤等开展长期跟踪监测。
第九条油气开采企业应对永久停用、拆除或弃置的各类井、管道等工程设施落实封堵、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生态修复等措施。
第十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
第十一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二条 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内容、格式、程序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报告书(表)编制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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