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汽车整车制造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电动汽车除电池生产之外的部分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产新设企业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相关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内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
第四条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新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汽车整车制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溶剂和重金属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中的规定。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1.5倍削减替代。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对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机溶剂等液态化学品的储存、运输采取密闭措施。焊接车间采用焊接烟尘收集净化装置;涂装车间喷漆室采用负压操作且配备具有高效漆雾净化效率的密闭装置,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应配备高效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流平室及烘干室等配套高效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同一性质的有机废气应尽可能集中排放。总装车间补漆室配套有机废气净化设施,产品试验或下线处设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铸件毛坯生产熔化车间采取除尘措施,制芯车间与浇(压)铸车间配套有机废气、粉尘净化措施,清理车间采取除尘措施;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零部件机械加工车间采取油雾收集净化措施,发动机试验配套尾气净化设施。燃油供应系统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各燃烧类处理设施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第七条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涂装车间含重金属废水(液)应单独收集处理且做到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脱脂等表面处理废液、电泳槽清洗废液、喷漆废水单独预处理;机械加工车间废切削液和废清洗液单独预处理。建设全厂废水处理站处理生产、生活废水。
结合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遵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磷化渣、废漆渣、废切削液、生产废水物化处理污泥及废液(水)处理废油等危险废物的暂存场所与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械加工车间应配套废切屑沥干设施。冲压废料、废动力电池等应回收或综合利用。
第九条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优化总平面布置,对冲压车间、试车跑道及发动机试验等高噪声污染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废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关注油库、化学品库泄漏环境风险。
第十二条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第十三条关注苯系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影响。新建、扩建项目选址布局应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环境敏感目标等规划控制要求;改建项目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影响。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要求。
第十五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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