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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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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嘉峪关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质量,规范环评专家执业行为,保证项目技术评估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嘉峪关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8月20日原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0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嘉峪关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管理】专家库由评估中心设立,负责日常管理,对专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条【设立程序】专家库由评估中心向相关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环评机构等)或个人征集专家人选,经市环保局审查合格后对外公布。

第五条【内部组织】专家库应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专业和行业领域。专家库按专业领域或注册类别进行划分,包括工程分析、大气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环境风险、环境综合管理等。属行业专家的注明其行业领域。

第六条【入选条件】入选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国内外的相关情况和动态;

(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且职称为工程师以上级别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现场踏勘和环评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信息更新】嘉峪关市环境影响评估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由嘉峪关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根据专家参与项目评估的纪律性、专业性和责任感适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专家使用】原则上环评报告表技术评估专家不少于3名,环评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不少于5名。

第九条【专家权利和义务】环评专家在相关技术评估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环评文件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业务的评估权;

(三)对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表决权;

(四)专家有权根据技术评估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估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估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环评文件预审、评估或评估报告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估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严格遵守技术评估的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估情况;

(三)发现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在环评委托、承揽和环评文件中有不正当竞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估中心报告;

(四)评估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进行评估,解答技术评估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并对评估意见承担责任;

(五)评估专家可能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奖惩制度】入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中心予以警告,并暂停6个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对环评文件中存在的明显技术问题不予指出或对其进行掩饰,导致建设单位上报的环评文件及专家意见出现明显质量问题的,或者其他不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行为的;

(二)被选定为某项目或某项环境技术咨询业务,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环评评审或其它环境咨询工作累计3次以上的;

(三)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评估中心人员在管理和使用专家库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第十一条  嘉峪关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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