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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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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环保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德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工作管理,规范环评评估制度、程序和流程,提高环评评估工作管理水平,确保环评评估工作质量,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环保局受理审批审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管理。

第三条 环评文件技术评估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市环保局纪检部门组织专家组成专家组,直接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由专家组出具技术评估评审意见(简称“直接评估”);另一种由我局委托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相应的技术评估评审意见(简称“委托评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一般采用直接评估方式,如项目较复杂,需进行委托评估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科请示局党组同意后进行。

第四条 直接评估工作流程。

(一)环评文件初审

行政审批科对报审的环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环评文件于3个工作日内向环评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完成修改后重新报审。

(二)组织专家组

由行政审批服务科提供德阳市环评专家库名单,纪检部门根据环评文件特点和内容,确定三到七名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在环评技术评估评审会召开前2-5天对项目进行预审,熟悉了解项目情况,并根据环保部门安排,核查现场环境现状。

(三)召开环评技术评估评审会

专家评审组确定后,行政审批服务科代表市环保局发出会议通知,邀请项目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代表、环评编制单位代表、项目所在县(市、区)、德阳经开区环保部门代表、纪检部门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评审。专家评审组对环评文件提出明确的技术评估评审结论并出具技术评估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评审意见负责。

(四)报批文件复核

环评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技术评估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成后的环评文件报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由专家复核的,由项目专家评审组专家复核并给出复核意见。

第五条  委托评估工作流程

(一)提出委托

行政审批科收到报审文件后,认为项目较复杂,需进行委托评估的,由行政审批科请示局党组同意后,由市环保局纪检部门配合行政审批科共同邀请三家以上环评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比选,局党组选定一家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市环保局向评估机构下达环评技术评估委托书。评估机构根据委托书开展技术评估。

(二)环评文件初审

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环评文件于3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反馈意见,完成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评估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评审。专家组对环评文件提出明确的技术评估评审结论。

专家技术评估评审应于接受委托后10日内完成。

(四)出具技术评估评审意见

环评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于5日内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工作,并报送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评估机构出具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评审意见;未通过专家技术评估评审或逾期未完成环评文件修改的,评估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技术评估评审意见。评估机构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评审意见负责。

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应于专家技术评审后10日内完成。

(五)出具否定意见技术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重新开展技术评估需由审批部门重新委托。

第六条  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评审专家须为德阳市环评专家库内专家。德阳市环评专家库以四川省环境工程中心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为基础,根据需要补充部分专家。补充进入的专家须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进入德阳市环评专家库并在局网站公示。

专家在技术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第七条  经费使用

直接评估的环评文件,根据全省环评行业的特点,按照环评文件类别按环评文件的数量给付专家评估评审费,环境影响报告书1000.00元/个、环境影响报告表600.00元/个。发放专家评估评审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其他费用执行国家及德阳市相关规定。

委托评估的环评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单位交付环评技术评估评审意见后,由市环保局支付技术评估费用。

技术评估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应符合财政管理的规定要求。  

第八条 环评技术评估的技术评估评审专家选取、环评技术评估单位选定、环评技术评估评审费给付等应符合我局廉政管理规定,接受局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局纪检部门对环评技术评估相关工作通过随机抽查、全程监督的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第九条 德阳市环保局其他需要技术评估评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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