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
一、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环年基1-1表和环综1-1表)
(一)环年基1-1表
1、完整性审核
(1)统计报表完整性审核:审核该表是否漏报。
(2)重点调查企业统计范围审核:审核是否对环境统计调查单位进行动态调整:是否新增有污染的及停产后恢复生产的企业;是否去掉关停的企业;是否将当年竣工验收的“三同时”建设项目纳入统计范围。可与有关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等)和行业协会联合汇审。
(3)表中指标项完整性审核:对报表中的指标项填报是否完整进行审核(不同行业生产特点和污染物产生种类会有所不同,因此允许部分指标为空值,如重金属或危险废物指标,以下指标完整性审核相同)。
2、数据填报规范性审核
(1)企业自备电厂没有随同所属企业一并填入一般工业企业表(环年基1-1表);
(2)独立的火电企业填入了一般工业企业表(环年基1-1表)但未填入火电企业表(环年基1-2表)或同时填入了一般工业企业表(环年基1-1表)和火电企业表(环年基1-2表);
(3)一般工业企业表(环年基1-1表)和火电企业表(环年基1-2表)中排入的污水处理厂法人代码不存在于污水处理厂表(环年基5表)中;
(4)一般工业企业表(环年基1-1表)和火电企业表(环年基1-2表)中有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但没有污水处理厂法人代码;
3、重要代码和企业台账准确性审核
行政区代码是否按属地原则填报(若填报为市辖区,会影响汇总);企业法人代码是否符合全国组织机构编码原则并与上年相比有无变化;行业代码是否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原则在行业代码“06-46”之间,其中12和38不在标准行业代码内);排水去向代码是否符合基本常识等等;企业产品、产值等等基本信息指标是否准确完整。
4、突变指标审核
对同一重点调查企业的所有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如单位产值或产品的产排污系数、平均排放浓度、污染物去除率、去除成本等)与上年比较,对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的突变指标作重点审核。
5、逻辑关系审核
(1)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审核;
(2)需专家经验判别的逻辑关系审核;
①废水
有工业用水情况而无废水和废水污染物排放或反之;
有废水排放而无废水污染物排放或反之(不超标的煤矿废水、间接冷却废水排放等除外);
有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等情况而无废水处理量和废水污染物去除量或反之(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暂除外);
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品产量-工业用水量-工业废水产生量-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工业废水中污染物去除量指标间的逻辑变化趋势不一致的现象;(应正向变化);
②废气
有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有燃料煤、燃料油或其他燃料消耗量而无燃烧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或反之;
有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等情况而无污染物去除量或反之(去除环境统计外其他污染物的除外);
有脱硫设施而无二氧化硫去除量或反之(此处的脱硫设施暂指脱硫效率40%及以上的脱硫设施);
有“原料煤、原料油等消费量”而无“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或反之;
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品产量-耗煤量-工业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脱硫设施运行费用-SO2去除量等指标逻辑变化趋势不一致(应正向变化);
③固废
有燃料煤等燃料消耗量而无燃烧后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或反之;
6、合理性审核
①与总量是否衔接审核
虚拟企业、企业群审核:审核是否存在明显的或隐蔽的虚拟企业和企业群。
新增企业合理性审核:即审核该企业确为应新增企业,还是仅为数字减排纳入统计范围的新增企业(如排放量极小却纳入了环境统计范围,或排放量超过一定规模却刚刚纳入统计范围,且以上两种类型企业均早在统计年度之前建成投产;比较突出的特征是排放量数据过于整齐划一,而其他数据不全);
②废水
单位产品产量的用水量或废水排放量:工业用水量或废水排放量/产品产量:(单位产品产量用水量参考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各重污染行业的取水定额);
工业废水排放量/新鲜用水量的比率:一般取值60-90%,常取80%或85%;
工业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各类重金属平均排放浓度异常值,可与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浓度的比较;
环境统计达标率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差异;
工业废水处理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
工业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各类重金属产(排)污系数: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产品产量;
单位工业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各类重金属去除成本:运行费用/去除量;
工业重复用水率:重复用水量/工业用水总量;
非沿海地区有“直排海污水排放口数”,非沿海地区有工业废水直排入海量;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单位误填为万吨/日;
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未填COD和氨氮浓度;
③废气
燃料煤或燃料油的平均硫份异常值,或审核企业硫份、燃料煤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等指标间的合理性(燃料为煤矸石、中煤、泥煤等反推的含硫率可能有异常大值);
吨煤(油)燃烧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产生系数异常值审核(假设硫份为1%,吨煤产生二氧化硫16千克);
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与达标排放浓度比较;
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环境统计达标率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比较;
二氧化硫去除成本:脱硫设施运行费用/二氧化硫去除量;
工业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氮氧化物等产排污系数,可与现有系数比较;
④固废
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用、排放等重点审核;
燃料煤消费量与燃烧废渣产生量关系合理性审核;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异常值审核;
(二)环年综1-1表
1、虚拟地区审核
审核是否存在虚拟地区;
2、汇总数据与其所辖行政区数据之和是否相等
审核上报各行政区数据之和是否与其上级汇总数据相等(包括由基表汇总数据和由下级综表汇总的数据是否相等),即有无上级行政区污染物排放自背量的存在;
3、上报行政区完整性审核
审核上报的行政区与行政区标准代码是否一致(无工业的农牧区可除外);
4、突变指标审核
重要指标:企业数、工业总产值、工业用水量、工业燃煤量消费量、主要产品产量、废水治理设施数、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砷、铅、汞、镉、六价铬)排放量、废气治理设施数、脱硫设施数、废气和脱硫设施运行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工业固废(危废等)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排放量;
应选择两年以上数据进行纵向突变指标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量较大的指标要进一步审核,具体要追溯落实到企业。
5、逻辑关系审核
①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②废水
工业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工业COD去除量―工业COD去除成本(正向变化);
新鲜用水量和工业废水排放量的逻辑变化趋势是否合理;
③废气
脱硫设施处理能力-脱硫设施运行费用-SO2去除量-二氧化硫去除成本(正向变化);
6、合理性审核
①利用统计部门数据审核
审核环境统计数据与地区经济发展趋势是否协调,与统计部门公布的煤炭消耗量和相关产品产量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对应关系;
利用地区污染物排放强度(单位GDP或单位产值)与上年的比较,判断当年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合理。
②平均排放水平审核
地区或行业的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异常值审核(可结合产业结构);
根据不同的行业,审核其“新鲜用水量”/“废水排放量”平均比率是否合理;
③重污染行业产排污系数审核
根据重污染行业(水泥、粗钢、有色、水泥、焦炭)产排污系数,审核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排放量(产品产量可用统计局数据,排放量用环境统计数据);
(三)环年综1-2表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所占比重是否过高或过低;
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是否高于环年综1-1表;
二、火电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
(一)环基1-2表:
1、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对报表中的指标特别是重要指标是否填报完整(采用余热余压或高炉煤气发电的自备电厂某些指标项空缺可视为合理);
2、数据填报规范审核同环年基1-1;
3、突变指标审核
对同一重点调查单位的所有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与上年比较,作突变指标审核。对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的突变指标重点审核。
4、逻辑关系审核
(1)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审核;
(2)需专家经验判别的逻辑关系审核;
有脱硫设施运行费用等情况而无脱硫剂消耗量或二氧化硫去除量或反之;
有烟尘去除量无粉煤灰产生量或反之(火电厂烟尘去除量基本与粉煤灰产生量相等);
脱硫机组数-脱硫机组装机容量-脱硫设施数―脱硫设施处理能力―脱硫设施运行费用―二氧化硫去除量(正向);
发电量(供热量)-发电煤耗量(供热煤耗量)-脱硫设施运行费用-脱硫剂消耗量-脱硫石膏产生量-SO2去除量(正向);
(3)利用核算公式进行逻辑关系审核
“发电量”是否与“装机容量×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满负荷运行下的小时数)”基本接近;
“发电燃煤量“是否与“发电量×发电标准煤耗/折标系数”基本接近;
“供热燃煤量“是否与“供热量×40/折标系数”基本接近;
“燃煤量(发电+供热)×燃煤平均硫份×1.6+燃油量×重油平均硫份×2”是否与“上报二氧化硫产生量(上报二氧化硫排放量+去除量)”基本接近;
“上报二氧化硫产生量(上报二氧化硫排放量+去除量)×脱硫效率”是否与“上报二氧化硫去除量”基本接近;
“上报二氧化硫产生量(上报二氧化硫排放量+去除量)×(1-脱硫效率)”是否与“二氧化硫排放量”基本接近;
“吨煤二氧化硫产生系数(若取硫份为1%时二氧化硫产生系数约为16千克)”是否与“上报二氧化硫产生量(上报二氧化硫排放量+去除量)”/“煤炭消耗量”基本接近;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测算平均排放浓度”是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 / 废气排放量”基本接近;
“脱硫剂消耗量、脱硫石膏产生量”是否与“二氧化硫去除量”符合逻辑关系(供参考:吨二氧化硫去除量,消耗脱硫剂1.2~1.6吨,产生脱硫石膏2.3~2.8吨);
5、合理性审核
发电量、煤炭消耗量:与各大电力集团公司、中电联数据比较,单位重点审核;
燃料煤及其平均硫份;取值范围和单位;
重油平均硫份:取值范围和单位;
脱硫、脱硝机组装机容量占总装机容量的比率;
厂用电率:全国火电厂平均用电率为7.71%,发达国家目前为4%-6%左右,我国2010年的目标是火电厂用电率下降到6%(小电厂、煤矸石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会偏大至20%左右);若上脱硫设施,脱硫设施用电率占厂用电的1-3%(与含量率有关);
发电标准煤耗取值范围:机组水平不同,取值不同,一般在320~400克/千瓦时之间;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近6年我国火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在5450小时左右(数据来源于《国际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原则上单台机组不得大于全年小时数(8760个小时);
装机容量:单台机组取值范围和单位(MW和万千瓦的区别);
发电燃料煤、燃料油消费量:重点审核单位,经得起有关系的指标间互较;
装机容量与锅炉吨位是否对应合理;
吨燃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产生系数;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平均排放浓度;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达标排放率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比较;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去除成本;
不同脱硫方法对应的脱硫效率取值是否合理;
脱硫设施运行天数是否符合实际[二氧化硫去除量/脱硫设施脱硫能力(建议用实际投运的脱硫设施形成的能力进行计算)/18小时(按每天投运18个小时)];
自备电厂污染物的排放及去除数据原则上不大于其所属工业企业的相应数据;
(二)环年综1-3:
突变指标:全部指标作突变分析审核;
汇总发电量、煤炭消耗量:与各地区统计公报数据比较;
三、工业污染治理投资
(一)环年基3表:
1、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对报表中的指标特别是重要指标是否填报完整;
2、逻辑关系审核
审核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审核是否存在统计年度之前治理设施已建成投产的企业重复填报现象;
3、合理性审核
对竣工项目新增处理能力单位、投资的单位(万元或亿元)重点审核。
(二)综2表
1、突变指标审核
重要指标: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排污费补助、政府其他补助、企业自筹、企业银行贷款、新增处理能力;
应选择两年以上数据进行纵向突变指标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量比较大的指标要进一步审核,具体要追溯落实到重点调查单位。
2、逻辑关系审核
对应同向变化的逻辑变化趋势进行审核,如废水治理设施竣工数-废水治理完成投资额-当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正向)。
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一)环年基4表
1、完整性审核
对报表中的指标特别是重要指标是否填报完整;
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名单,审核危废重点调查单位填报的完整性。
2、突变指标审核
对同一重点调查单位的所有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与上年比较,作突变指标审核。对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的突变指标重点审核。
3、逻辑关系审核
对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
(二)环年综3表:
1、逻辑关系审核
无危险废物处理厂,但却有危险废物的处理量(送往外区处理的除外)。
2、突变指标审核
审核内容:表内所有指标;
应选择两年以上数据进行纵向突变指标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量较大的指标要进一步审核,具体要追溯落实到重点调查单位。
五、城市污水处理厂
(一)环年基5
1、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对报表中的指标特别是重要指标是否填报完整。
2、突变指标审核
对同一重点调查单位的所有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与上年比较,作突变指标审核。对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的突变指标重点审核。
3、逻辑关系审核
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审核;
4、合理性审核
开业时间:同一座污水厂开业时间与往年相比是否相同;
污水设计处理能力原则上应大于污水实际处理量;
COD(氨氮、总磷、总氮)进出水浓度差异常值;
进水COD浓度低于100mg/L的重点核查;
出水COD浓度低于30mg/L(污水处理厂一级B排放标准值一半)的重点核查;
出水氨氮浓度低于5mg/L(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值)的重点核查;
出水总磷浓度低于1mg/L(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值)的重点核查;
COD去除成本合理性审核;
污泥产生量合理性审核(注重审核单位),污水处理量与(含水80%左右)的污泥产生量的关系审核;
耗电量合理性审核(注重审核单位;如度,万度(报表使用),亿度的混用);吨水耗电量(度)=耗电量/污水年处理量,一般取值在0.15~0.35度/吨之间,也有例外较低的情况(如提升泵站不在厂区内);
污水处理成本(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污水处理量)合理性审核(参考值:吨水处理成本收费0.8元);
(二)综4表
突变指标审核:地区COD平均进出口浓度、污水设计处理能力、污水处理量、污泥产生量、本年运行费用、耗电量;
应选择两年以上数据进行纵向突变指标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量较大的指标要进一步审核,具体要追溯落实到重点调查单位。
六、医院
(一)环年基6表
1、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对报表中的指标特别是重要指标是否填报完整。
2、突变指标审核
对同一重点调查单位的所有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与上年比较,作突变指标审核。对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的突变指标重点审核。
3、逻辑关系审核
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门诊量-用水量-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废水处理量-污泥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正向);
门诊量-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医疗废物处理量(正向);
(二)综5表
1、突变指标审核
重要指标:医院数、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数、废水处理量、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医疗废物产生量和处置量,放射源数;
应选择两年以上数据进行纵向突变指标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量较大的指标要进一步审核,具体要追溯落实到重点调查单位。
七、生活污染排放表(综6表)
1、上报行政区完整性审核
审核上报行政区与行政区标准代码是否完全一致,是否以区县为单位上报;
2、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对报表中的指标特别是重要指标是否填报完整。
3、逻辑关系审核
(1)审核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2)通过核算公式审核
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氨氮)产生系数=城镇生活COD(氨氮)产生量;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实质为产生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城镇生活COD(氨氮)平均产生浓度(可地区间比较)=城镇生活COD(氨氮)产生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
4、突变指标审核
审核指标:表内所有指标;
应选择两年以上数据进行纵向突变指标对比分析。对数据变化量较大的指标要进一步审核,具体要追溯落实到具体行政区。
5、合理性审核
人口总数、城镇常住人口数(若2005年环境统计口径为非农业人口的,则应同口径比较)与统计局有关数据比较,审核是否准确合理;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是否与2005年保持一致;
吨生活燃煤量的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即吨煤产污系数)合理性审核。
生活煤炭消耗量与生活及其他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变化趋势是否合理;
八、综表间逻辑关系
综1表中“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量”应=综4表“处理工业废水量”;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综4表(“污水年处理量”-“处理工业废水量”)/综6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
环年综1表中工业煤炭消费量与环年综6表“其中工业煤炭消费量”应相等或基本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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