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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整说明-201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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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整说明

一、工业源调整内容

(一)基101表、综101表和综102表增加指标

基101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增加指标项“45总氮产生量”、“46总氮排放量”、“47总磷产生量”、“48总磷排放量”,“91烟(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表下方增加备注“指标91‘烟(粉)尘无组织排放量仅限钢铁、水泥行业企业填报’”;

综101表“各地区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综102表“各地区重点调查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相应增加上述指标。

(二)增加“工业锅炉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报表

工业源基表中增加基107表“工业锅炉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综表增加综109表“各地区工业锅炉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指标解释增加“工业锅炉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主要的指标解释。

二、城镇生活源调整内容

综301表“各地区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增加指标项“20总氮排放量”、“22总磷排放量”;综302表“各地区县(市、区、旗)城镇生活污染排放及处理情况”增加指标项“16总氮排放量”、“17总磷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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