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始全面起步。
1974年~1977年,开始环境质量评价及其方法的研究和探索。
1978年12月31日,中发[1978]79号文件批转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意向。
1979年4月,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方针政策再次提出。
1979年5月,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79) 建发设字280号文《关于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价。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正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1979 年4 月,北京师范大学在江西永平铜矿开展了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974~1976 年开展了“北京西郊环境质量评价研究”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研究”工作,开始了环境质量评价及其方法的研究和探索。在此基础上,1977年,中国科学院召开“区域环境保护学术交流研讨会议”,进一步推动了大中城市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重要水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定。
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对象和任务、工作原则和审批程序、执行时段和与基本建设程序之间的关系作了原则规定,再一次确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为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1981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1986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格式都做了明确规定。同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价单位提出了资质要求,在我国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
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1993年,针对投资多元化造成的建设项目多渠道立项和开发区的兴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先评价、后建设,并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指导和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做了规定。
1994年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
1996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各地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检查,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增加了“清洁生产”和“公众参与”的内容,强化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和广度得到进一步扩展。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全面、详细、明确的规定。
1999年3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了规定。同年4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了新发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照法律的规定,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会同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名录,制定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设立了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
2004年2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全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2009年10 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法律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民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解决了环境保护法的定位问题,同时突出强调了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公众参与、环境日、总量控制制度、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等。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概念进行了阐述:“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在1989年版的基础上,环境的概念里新增了“湿地”这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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