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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的对比-(三)环境监督管理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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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监督管理的修订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原9至15条共7条,现13至27共15条。单从条款上来看,基本多出一倍来了。细看增加的部分。

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还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并经同级政府审批并实施。

关于环境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关于环境监测也作出来了相应的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这一条很怪: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政府还是要考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那样下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能够做什么?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多了补充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做这么多的事情。

其它的等待,许许多多的变来变去的,环境保护法一部被改得拥有了许多的期待和美好愿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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