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的修订
第一章总则原1对8条共8条,现1至12条共12条。
具体表现为
①新增:“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法律的角度得到认可,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②新增: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6月5日原为世界环境日,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为我国正式的环境日,便于进一步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
③新增: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强调各级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教育、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的应做的工作,着力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这一是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④原: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修订后: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表述更简洁,更符合当今实际,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重点。
⑤原: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修订后: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直接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强调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以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鼓励公民与环境保护。
发表评论